第3.1.7条 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玻璃外窗、阳台门和天窗的层数,可按表3.1.7采用。 窗
、阳台门和天窗层数 表3.1.7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室内外温度(℃)
层数 外窗 阳台门 天窗 建筑物及房间类别
民用建筑(潮湿的公共建筑除外) <33 ≥33 单层
双层 单层 双层 -
- 干燥或正常湿度状况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6
≥36 单层 双层 -
- 单层 单层
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 <31 ≥31 单层
双层 - - 单层
单层 散热量大于23W/m3,且室内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
不限 单层 - 单层
注:(1)表中所列的室内外温差,系指冬季内计算温度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之差。
(2)高级民用建筑,以及其他经技术经济比较设置双层窗合理的建筑物,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3.1.8条
设置全采暖的建筑物,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提前下 其开窗面积应尽量减小。
注:民用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应按国家现行的《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执行。 第3.1.9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热媒,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供热情况和当地气候特点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按下列规定选择:
一、民用建筑应采用热水作热媒; 二、
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厂区只有采暖用热或以采暖用热不主时,宜采用高温水作热媒;当厂区供热以工艺用蒸汽为主,在不违反卫生、技术和节能要求的条件,可采用蒸汽作热媒。
注:(1)利用余热或天然热源采暖时,采暖热媒及其参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2)辐射采暖的热媒,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3.1.10条 散热器采暖系统的热媒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级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和医辽卫生及托幼建筑等,热水温度宜采用95℃;其他民用建筑,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
二、放散棉、毛纤维和木屑等有机物质的生产厂房,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三、放散可燃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生产厂房,热媒温度不应高于上述物质自燃点的80%,且热水温度不应高于130℃,蒸汽温度不应高于110℃。
注:有根据时,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节 热负荷 第3.2.1条 冬季采暖通风系统和热负荷,应根据建筑物下列散失和获得的热量确定:
一、围护结构的耗热量; 二、加热油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三、加热油门、孔洞及相邻房间侵入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四、水分蒸发的耗热量;
五、加热由外部运入的冷物料和运输工具的耗热量; 六、通风耗热量; 七、**小负荷班的工艺设备散热量;
八、热管道及其他热表面的散热量; 九、热物料的散热量; 十、通过其他途径散失或获得的热量。
注:(1)不经常的散热量,可不计算。 (2)经常而不稳定的散热量,应采用小时平均值。 第3.2.2条
围护结构的耗热量,应包括基本耗热量和附加耗热量。 第3.2.3条 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应按下式计算:
Q=aFK(tn-twn) (3.2.3) 式中:Q---围护结构的基本耗热量(W)(kcal/h);
F---围护结构的面积(m2);
K---围护结构的传统系数[W/(m2·℃)][kcal/(m2·h·℃)];
twn---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2.2.1条采用;
tn,a---与本规范第3.1.4条相同。 第3.2.4条
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按本规范第2.1.1条采用,但层高大于4m的生产厂房,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面,应采用工作地点的温度; 二、墙、窗和门、应采用室内平均温度; 三、屋顶和天窗,应采用屋顶下的温度。
注:(1)屋顶下的温度,可按下式计算: td=tg+ΔtH(H-2) (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