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设计规范
互联网 09-09-10 阅读数:
式中: td---屋顶下的温度(℃) tg---工作地点温度(℃〕 ΔtH---温度梯度(℃/m);
H---房间高度(m) (2)室内平均温度,应按下式计算:
tnp=(td+tg)/2 (3.2.4-2) 式中:tnp ---室内平均温度(℃);
td ,tg---与式(3.2.4-1)相同。
(3)散热量小于23W/m3的生产厂房,当其温度梯度值不能确定时,可用工作地点温度计算围护结构耗热量,但应按本规范第3.2.7条的规定进行高度附加。
第3.2.5条 与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或等于5℃时,应计算通过隔墙或楼板等的传热量。 第3.2.6条
围护结构的附加耗热量,应按其占基本耗热量的百分率确定。各项附加(或修正)百分率,宜按下列规定的数值选用: 一、朝向修正率:
北、东北、西北 0%~10% 东、西-5% 东南、西南-10%~-15% 南
-15%~-30% 注:(1)选用修正率时,应考虑当地冬季日照率、辐射度、建筑物使用和被遮挡等情况。
(2)冬季日照率小于35%的地区,东南、西南和南向的修正率,宜采用-10%~0%, 东、西向可不修正。
二、风力附加率:建筑在不避风的高地、河边、海岸、旷野上的建筑物,以及城镇、厂区内特别高出的建筑物,垂直的外围护结构附加5%~10%。
三、外门附加率: 当建筑物的楼层数为n时: 一道门65n% 两道门(有一个门斗)80n%
三道门(有两个门斗)60n% 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的主要出入口:500%
注:(1)外门附加率,只适用于短时间开启的,无热风幕的热门。 (2)阳台门不应考虑外门附加。
第3.2.7条
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楼梯间除外)的高度附加率:房间高度大于4m时,每高出1m应附加2%,但总的附加率不应大于15%。
注:高度附加率,应附加于围护的基本耗量和其他附加耗热量上。 第3.2.8条
加热由门窗缝隙渗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应根据建筑的门窗构造、门窗朝向、热压和室外外风速等因素,按本规范附录七确定。
第3.2.9条 改建或扩建的建筑物,以及与原有热网相连接的新增建筑物,按本规范确定采暖热负荷时,尚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第三节 散热器采暖 第3.3.1条 散热器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各种类型的散热器,应按制造厂的规定选用; 二、热媒为蒸气,铸铁柱型和
长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200KPa(2kgf/cm2);铸铁圆翼型散热器,不应高于40KPa(4kg/cm2)。 第3.3.2条
选择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宜采用外形美观,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二、放散粉尘或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厂房,应采用易于清扫的散热器;
三、具有腐蚀性气体的生产厂房或相对湿度较大的房间,宜采用铸铁散热器;
四、热水采暖系统采用钢制散热器时,应采取必要的防腐措施;蒸气采暖系统不应采用钢制柱型、板型和扁管等散热器。 第3.3.3条
布置散热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散热器宜安装在外墙窗台下; 二、两道外门之间,不应设置散热器;
三、楼梯间的散热器,应尽量分配在底层或按一定比例分配在下部各层。 第3.3.4条
散热器应明装;内部装修要求较高的民用建筑可暗装;托儿所和幼儿园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第3.3.5条
铸铁散热器的组装片数,不宜超过下列数值: 柱型(M132)20片 柱型(细柱)25片 长翼型 7片
第3.3.6条 确定散热量数量时,应考虑其连接方式、安装形式、组装片数、热水流量以及表面涂料等对散热量的影响。 第3.3.7条
确定散热器数量时,柱型散热器面积可比计算值小0.1m2;翼型和其他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可比计算值小5%。 第3.3.8条
民用建筑和室内温度要求比较严格的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排
保温管道;明设时,应考虑管道的散热量对散热器数量的折减;暗设时,应考虑管道中水的冷却对散热器数量的附加。 第3.3.9条
采暖系统制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热媒为热水时,多层和高层建筑物宜采用单管系统;
注:(1)设计时,应计算热媒在管道中的温降。 (2)水平单管串联系统,必须采取有利于管道伸缩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