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莱特案尘埃落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
南都网 09-08-21 阅读数:
焦点2
0 .7%股份是否为流通股
李正辉:我辞职时股票还不能流通
李正辉的代表律师张平表示,李正辉受赠的0 .7%股份属于雪莱特公开发行 股 票 前 的 发 起 人股份,因此,该受赠的股份在雪莱特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即2006年10月25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不得上市流通,即这0 .7%的股份可上市流通的时间起点为2007年10月25日,而李正辉从雪莱特递交辞职书至董事会通过是在2007年8月,足以证明李正辉所持的受赠股份为“未上市流通股”,所以李正辉只能按《股权受赠承诺书》的**条第1款进行赔偿,按净值3 .14元计算,赔偿金额共约为167万元,而不是1900多万元。
柴国生:雪莱特一上市就是全流通
柴国生表示,李正辉签署《股权受赠承诺书》是2004年7月15日,当时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但在2005年8月23日后首次公开发行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
雪莱特的**在2006年10月25日,是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开始后的新上市公司,全部股票都是流通股,包括李正辉受赠的0.7%的股份,不存在非流通股的说法。
**高院判决:采纳柴国生的答辩,0.7%的股份为流通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