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莱特案尘埃落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
南都网 09-08-21 阅读数:
焦点1
3 .8%股份是赠与还是有偿转让
李正辉:因为信任所以没要收据
我是依据2003年4月1日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的3.8%的股份。“我以现金的方式付清了全部转让价款106.4万元。该协议中的股权转让完全是有偿转让而不属于赠送,也未附带任何服务期限的承诺。”李正辉同时在答辩中表示,正因为当时很信任柴国生,所以并未强求柴国生签署收款收据,而招股书也证实 “股权转让价款已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纠纷。”
柴国生:我不可能收巨款不给收据
李正辉在我的办公室分两次向我支付了106万元现金就付了吗?我作为公司董事长,赠送股权是为了激励高管长期在公司工作,不可能在无人见证的情况下收下巨款并且不给收据。”
柴国生说,自己以前错误地认为,只要双方不进行价款结算,《股权转让协议》就和《关于股份出让的有关规定》是一回事。他说,双方使用《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目的,是要将股份从自己名下变更登记到李正辉名下。“它只是工商登记的形式,但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高院判决:根据现有证据,很难认定李正辉向柴国生支付了106.4万元。虽然《招股说明书》有关于股权款全部以现金方式结清的描述,但其系传来的证据,在缺乏支付款证据印证该内容的情况下,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