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莱特案尘埃落定:李正辉3.8%股份确为“赠与”

南都网 09-08-21  阅读数:

    历时近两年,耗资数百万诉讼费的雪莱特两大发起人股东股权纠纷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记者昨日获悉,**高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定:李正辉所持的 3.8%的股份为柴国生附条件赠与而不是有偿转让,李正辉在赔偿柴国生1929.40万元(以雪莱特0.7%股权2007年8月28日对应市值计算)经济损失的同时,还需退还34.83万股雪莱特股份。

    达到了预期,至少把问题都说清楚了,是赠与而不是有偿转让。——雪莱特相关负责人

    比如一块钱,我已经收回了九毛八,另外两毛我就不想再计较了。——李正辉

    案件回顾

    董事长告原副总要求赔偿1个亿

    据雪莱特董事长柴国生称,2002年12月,为激励高管,柴国生自愿将名下的38万股(约合当时公司总股本的3.8%)公司股份赠给时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正辉,双方同时约定李正辉自2003年1月1日起至少要在公司服务满5年,若中途退出则将收回这部分股权。当时的这38万股股权在雪莱特上市及送股后,后来增至522万股。

    2004年7月,柴国生再次签订股权赠与协议,将名下的占公司0.7%的股权(折合现股票96万股)赠与李正辉。李正辉承诺自2004年7月15日起五年内,不能以任何理由从公司主动离职,否则将按约定向柴国生给予经济赔偿。

    但李正辉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于2007年8月25日向公司提出辞去公司董事及副总经理职务。

    2007年9月29日,柴国生以未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为由,将李正辉告上法庭,要求李正辉归还所有赠与股份,因为本案牵涉的股权在起诉时市值达上亿元,故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

    今年1月份,广东省高院判决认为,此前那3.8%的股份是属于有偿转让而非“无偿赠与”,所以判决李正辉赔偿柴国生赠与的0.7%的股份共计约1900万元。对于广东省高院的判决,柴国生与李正辉双双不服均上诉至**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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