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阅读数:120
创建日期:2015/7/31 文件号:成建委〔2015〕247号 信息来源:勘设处
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片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现将《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以下简称“430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属于“430号文”规定的项目,我市提出如下要求:
一、2015年8月1日后完成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的,均应设计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二、2015年8月1日前已设计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并通过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但尚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采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
附件: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民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非浆料类建筑保温隔热材料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5〕430号)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