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赔1929万 雪莱特高管辞职事件的内幕
互联网 09-08-25 阅读数:
争论焦点二:李正辉须赔多少钱
柴国生:赔偿19,294,014.7 元。
李正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为李正辉赔偿柴国生1,678,669.12 元。
**高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7月15日,柴国生与李正辉签订《股权赠与协议》约定,柴国生向李正辉赠送0.7%的股份,李正辉签署《股份受赠承诺书》承诺:1、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未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公司**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2、本人离职之日,如果受赠股份已上市流通,赔偿金额=受赠股份数×离职之日雪莱特公司股票交易收盘价。
按照一般的经济生活习惯,在公司未上市时,公司净资产价值是公司股权价格的**直接参考标准,在公司上市后,公司股票价值是公司股权价格的**直接参考标准。李正辉上诉主张“受赠股份已经上市流通”系指其所持有的受赠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观点,**高院认为不能采信。柴国生答辩主张“受赠股份已上市流通”系指公司股份上市流通的观点,则被**高院采纳。广东省高院对柴国生向李正辉赠与的0.7%股份,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依据判决确定的赔偿具体数额为19,294,014.7 元,**高院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