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法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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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
本法由江泽民主席1997年11月1日签发, 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对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给予支持。”
“第三十七条 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减少采暖、制冷、照明的能耗。”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3号,
本规定由建设部部长汪光焘2005年11月10日签发,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地方标准或者实施细则。”
“第八条 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第十条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含墙体、屋面、门窗、玻璃幕墙等)、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等电器设备是否符合节能要求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结论应当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
《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2号
市长葛红林2005年10月31日签发
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
“从事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成都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材节能办)承担具体工作。”
“重点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省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国家、省或行业建筑节能标准、施工规范和验评标准。”
“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设备和技术必须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以及相关建筑节能规范的要求。”
“工程监理单位…对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和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不得同意在建筑工程中安装和使用。”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职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或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未按节能设计文件施工或达不到相关验收标准的工程项目,应责令改正;出具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含有建筑节能内容。”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部门职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不予审查通过;对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建筑节能规定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监督检查)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节能办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检查。”
市和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墙材节能办应当对建筑节能的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责任)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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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执行或擅自降低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5.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居住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179号
“对不符合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自2005年5月1日起,各类建筑项目节能审查合格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向市建委进行备案的同时,应提交统一格式的《成都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六、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建筑节能质量监督,对未按施工图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项目,市建委不予办理竣工备案。
七、市建委将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委托市墙改节能办开展日常检查工作。”
6. 关于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5]329号
一、自2005年7月1日起……公共建筑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二、自2005年7月1日起,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各类公共建筑,审查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节能专项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