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没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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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败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国家尚未颁布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李发君的代理律师邱翔告诉记者,这种“没谱”,对目前仍在为进一步申诉而努力的李发君来说,始终是一道“坎”。
李发君本来是有信心打赢官司的。他手头上有一份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上面清楚写明,他的那部奥拓车车内空气中的苯浓度达到了每立方米0.18毫克,比国家颁布的《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规定的标准值高出63.6%。因为苯具有高挥发性,所以李发君确信,“车子刚买回时,车内的苯浓度一定更高”。
而在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苯中毒诊断标准》中,李发君妻子所患的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也被明确列为慢性苯中毒的症状之一。
但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在一审判决中驳回了李发君的所有索赔要求,理由有二:一是李发君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其妻子“患再生障碍性贫血为苯中毒所致”;二是“国家现对车内空气质量亦未颁布标准”,所以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所作的检测报告并不能证明李发君的奥拓车“车内”空气质量超标。
这个判决显然说服不了李发君。他在上诉书中提出: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类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应由奥拓车的生产和销售厂商来证明车内空气中的苯污染和我妻子得的病没有关系,而不是我来证明有关系”;而《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也已将“室内”定义为“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所以可以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检测车内空气质量。
然而,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二审驳回了李发君的上诉,理由仍是李发君“不能证实”其妻“患重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而导致死亡系因购买和使用的奥拓车存在苯污染所致”。
“为什么法院不采信那份车内空气检测报告?为什么不是由汽车生产厂家来证明车内苯污染和我妻子的病没关系?”李发君始终有这样的疑问。
而在邱翔看来,根本原因就在于他们没有车内空气质量标准作为有力的依据。“如果国家有关部门颁布了这样的标准,而实际检测到的车内苯浓度又确实超标的话,那我们就能够理直气壮地起诉汽车生产和销售的厂商,而法院也可以援引环境污染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要求汽车厂商证明苯污染和李发君妻子的病没有关系。”
“但‘举证责任倒置’的前提,是我们要先证明车内苯污染是李发君妻子患病的可能原因之一。”邱翔说,事实上,正是因为没有相关标准,所以法院认为李发君**就无法说明每立方米0.18毫克的苯浓度会造成他妻子患重病,进而李发君的起诉本身就“缺乏事实和理由”,汽车厂商自然也就无需承担举证责任了。
邱翔还提到,将车体内部定义为“室内”的《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暂行规定》,也只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业解释”,并不能成为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适用到“车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法律依据。而这也是法院**终没有采信那份检测报告的主要原因。
其实,在车内有毒气体超标的问题上,李发君的遭遇并不是仅有的特例。
据悉,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室内空气监测中心去年11月对200辆汽车进行检测后发现,若参照室内空气质量标准,有近9成的汽车都存在着车内甲醛或苯含量超标的问题,其中又数新车车内的空气质量**差。
而世界卫生组织早已将甲醛和苯明确认定为致癌物质。
另据了解,目前并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用较高级别的法律或法规来控制车内空气污染,不过,国外的主要汽车生产商都制定了相应的行业标准。但在中国,当轿车的年均销售量已突破百万辆的时候,在车内空气质量标准方面,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业标准,都依然是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