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侵权事实成立保赐利化工获赔76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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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中级法院认为,原告是“永得丽”、“美得丽”在第2类商品涂料类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所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的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所使用的文字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款**项规定的侵权情形,构成侵犯原告“永得丽”、“美得丽”注册商标**权。被告李林志销售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侵权商品,构成侵权,但其在销售时不知是侵权产品,且可以证明侵权产品的来源,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对其主张的其在原告的商标注册前就享有的在先的**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利,负有举证义务。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先权利的形成时间早于原告的商标注册时间,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
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和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明知“永得丽”、“美得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还持续使用,并在使用上与被告的“立邦”商标共同使用,误导了公众认为“永得丽”、“美得丽”注册商标是属于被告的,削弱了原告的注册商标功能,甚至让原告的注册商标丧失商标功能。这也是对原告注册商标的混淆。对于赔偿损失,法院认为本案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能认定获利情况的情形,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作出赔偿判决。
据此,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决: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权,停止在其生产的油漆、涂料上和广告及网站上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文字;并就“永得丽”、“美得丽”两案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被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就“永得丽”、“美得丽”两案件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万元。
据悉,判决当日,原告广州保赐利化工有限公司到庭,并表示研究后决定是否上诉。被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及廊坊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经法庭合法传唤,没有到庭。
1993年3月,汕头市升平区港通商行向国家商标局注册了“永得丽”和“美得丽”两个文字商标,有效期从1994年5月21日至2004年5月20日;2000年11月,保赐利从港通商行受让这两个商标,成为“永得丽”和“美得丽”的**权人。2004年4月,国家商标局核准了这两个商标注册的续展,有效期延伸至2014年5月20日。
立邦的“美得丽”产品的英文名是“MA鄄TEX”,其中文名“美得丽”1963年已经开始在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地的华人地区使用。1999年立邦涂料(广东)有限公司以“商标注册不当”为由向国家工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消港通商行注册的“永得丽”及“美得丽”商标。但该申请在2000年9月被驳回,原注册商标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