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专利权保护难启的三重门
互联网 09-12-24 阅读数:
维权路艰建材专利权保护难启的三重门
虽然建材专利侵权的严重和维权的困难绝不仅仅是一两个案例所能管窥而知的。但是我们仍能从东鹏专利维权案中抽离出一些个因,来看看建材专利侵权的背后有着怎样的玄机?又是什么力量让建材维权之路如此扑朔迷离?
一、“成长”之门——我国专利权保护尚不成熟
“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体现知识技术的价值,在良好的经济环境中能够得到发展,在技术上得到不断进步和提升。”2008年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草案)》,正是顺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要求,维护保证知识产权、激发民族创新能力、实现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抉择,从政策、法规、文化的制定和执行上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利。
然而,国家虽有专利保护的法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受到各方面发展的限制而变得困难重重。
相关制度不成熟
拿东鹏陶瓷“专利权无效”来说。专利无效案件在本质上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当事人因专利权有效性发生的民事争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处于居中裁决的地位。对不服复审委员会裁决提起的诉讼,按照现行法律的定性,不仅容易导致真正有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后续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失衡,还导致复审委员会成为被告,疲于应诉。
业内人士透露,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几乎所有被告都会反诉原告的专利权无效;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申请作出答复后,不服的一方往往又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即专利无效诉讼。法院如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错误,在判决中并不能直接判决一项专利权无效或者判决维持专利权有效,而只能指令专利复审委重新作出审查决定。但复审委在其审查决定被法院判决撤销后,可通过别的理由及证据作出同上一个审查决定完全一致的新的审查决定。对此新决定当事人仍可起诉,而法院也可能再次撤销该决定。然后,复审委仍可能根据前两次审查决定中未使用的新理由和证据,第三次作出审查决定……这样一来,就会形成一个循环的怪圈。
尽管当事人可向法院起诉,但按照现行法律程序,法院只能裁决维持或撤销专利复审委的决定,不能对专利权本身有效性作出判决。相关资料显示,专利复审委员会作为一个副部级的国家行政机关,去年200多次被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
运作机制不成熟
在发达国家,专利申请都是由职业的专利代理人来完成的。但在我国,由于职业的专利代理人出现较晚、发展滞后,很多专利的申请都是由专利权人自己来完成。由于专利申请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专利权人很难做到专业和完备,导致遗留下许多漏洞,不利于日后的维权。如果专利申请人通过经验丰富的专利代理人来运作,可以减少日后许多不必要的麻烦。
二、标准之门——建材产品专利概念界定的行业瓶颈
在东鹏专利“被无效”案中,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4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东鹏洞石专利的申请保护范围实为“现有技术”和“公知性常识”,因而“不具备新颖性”和“不具备创造性”,因此作出了专利无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