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卫生陶瓷企业成本管理规程
互联网 09-10-14 阅读数:
第七章 成本考核与分析 第五十五条 企业应认真分析产品成本,揭示成本升降原因,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寻求降低成本的途径。并在会计报表中作出报告。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在搞好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建立厂部、车间、班组的成本考核和分析制度。 内部成本考核应与内部各级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定期对成本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与奖罚。 全厂成本分析,应由厂长主持,总会计师组织,财会部门和各专业职能部门提供归口管理的指标资料。 车间成本分析,应由车间主任组织,车间成本专业人员提供资料。 班组成本分析,应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组指标分析。
第五十七条 企业成本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生产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 (二)全部产品成本(包括可比产品和不可比产品)计划完成情况的分析。 (三)主要产品单位成本完成情况的分析。 (四)成本分项目完成情况的分析。 第五十八条 成本分析方法一般应采取对比分析法,即以报告期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对比,与上期或上年同期实际成本对比,与本企业历史**好成本对比,与国内同行业先进成本对比。通过分析揭示产品成本升降的原因,寻求进一步降低成本的途径。
第八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五十九条 企业的成本核算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消极阻挠。 第六十条 企业对成本管理应奖罚分明。犯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其损失大小、责任轻重,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成本开支范围的; (二)乱挤成本,截留国家收入的; (三)弄虚作假造成成本不实的; (四)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浪费的; (五)损公肥私,挥霍国家资金,增加成本开支的。 总会计师、财会人员,对错误行为不抵制、不揭发应与直接责任者负同等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模范地执行本规程并有下列突出事绩之一的人员,应予表扬或奖励: (一)对错误行为,敢于制止、检举、揭发的; (二)对降低成本和完成成本计划有突出贡献的; (三)有效抵制错误行为,而避免损失浪费的。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程是对国营建筑卫生陶瓷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定。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材工业主管部门及企业,可根据当地企业实际情况,在不违背本规程的原则下,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材局经济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