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细则
互联网 09-09-10 阅读数:
供热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组织进行更新。
城市经营性供热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进行供热设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有关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1003 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新费用
供热设施按其资产所属及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
602 项目融资
允许仅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可以用本项目资产和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七章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701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协议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8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
8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九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901 供热设施的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确需代为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902 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禁止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交易和抵押。
第十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
10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
1002 供热设施的更新时间
供热设施的更换应按照管道和设备规定的使用寿命,到期后按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组织进行更新。
城市经营性供热设施延长使用期限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安全质量评估机构进行供热设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有关供热监管部门备案。
1003 供热设施管理维修和更新费用
供热设施按其资产所属及法定管理权限,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与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