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城市地区集中供热特许经营细则
互联网 09-09-10 阅读数: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需要拓展时,在需扩大的供热区域内未设置特许经营权的前提下,乙方在扩展前向甲方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1条款(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后实施;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503 特许经营权范围
本协议规定之特许经营权的范围为在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乙方对该地域供热进行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
504 特许经营权范围的调整
特许经营期间,如甲方确应公众利益的需要,需要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需在原定范围之内对503条款规定之业务之替代或实质性竞争的新业务项目的增加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第503条款或签订补充条款后才可实施。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拓展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
第六章 特许经营权的实施
601 不妨碍使用
在特许经营期间,甲方承诺不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授予第三者或无故终止特许经营权,并承诺不无故减少乙方特许经营权范围或妨碍特许经营权的实施,但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权终止和撤销的情况除外。
602 项目融资
允许仅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可以用本项目资产和权益进行抵押或质押。
第七章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701 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出租、抵押或质押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并经甲方批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项目资产及特许经营权。经甲方批准而发生的特许经营权或相关权益有转让的,本协议中的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由受让人履行本协议。
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权益进行出租、抵押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第八章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与经营权
801 供热设施的所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权属。
802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经营权和维修权由乙方拥有。
第九章 供热设施的建设投资与建设用地
901 供热设施的投资
在本协议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和地域范围内供热设施投资权利和义务属于乙方,确需代为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和技术规范。
902 供热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在甲方规划内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项目,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乙方按照公用事业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禁止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于对外转让、交易和抵押。
第十章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换
1001 供热设施的管理、维修及更新
乙方对住宅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终用户散热设备;对非住宅的供热设施的管理应当到建筑物、厂区院墙(无院墙的为单位建筑物墙)外的入户阀门井(含阀门井)。供、用热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承担法定的供热设施管理、维修、更新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