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反倾销:要形成石材行业优势应对国际竞争

互联网 09-04-03  阅读数:

    4、理顺生产商与出口商的关系。由于出口商与生产商相分离,一旦出现反倾销案子,一定要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承担应诉责任,任何一方都不可推卸责任。

    四、学会掌握应用反倾销法,明白只有应诉才能保住市场这个基本道理

    九十年代后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大的受害者,在贸易上发生磨擦纠纷是屡见不鲜,在一定意义上也说明我国扩大了出口。出口的每一个环节都涉及法律问题,国外的大公司都有法律顾问班子随时准备打官司。所以企业不仅要有质量意识、价格意识、品牌意识、竞争意识,更要有法律意识。

    1、对反倾销要有长期的思想准备。要转变畏惧国际官司的心理,并非“一反就死”,不应诉等于不战而降。申诉方就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并专门规定出现“不合作公司”的处理办法,还可以利用所谓的“**佳可获得信息(BIA)”来直接裁决反倾销税。这些因素对不应诉极为不利。

    2、欧盟对我国的出口实行的是“一国一税”。一旦败诉,所有中国产品都要征税,这不仅是一个企业,而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如分别裁决或个案处理,只允许应诉企业出口,其它则通过高关税出口,不应诉不但影响应诉企业,还导致失去市场。

    3、涉案企业都要应诉。申讨方对一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应诉企业在调查期内对起诉国出口量应达到同期本国对起诉国总出口量的一定比例,才具有代表性。如只有少数企业应诉,出口比例小,对方也可以认定代表性不足,拒绝提供资料。

    4、不应诉往往会出现的情况。如中国产品在一国被提出反倾销后,其它国家看到不积极应诉,市场可能失去。担心产品大量涌入本国市场,也采取预防性保护措施,进行反倾销抵制,造成我国出口产品防不胜防接二连三被投诉。如败诉裁决效力持续5年,5年后该国生产商和反倾销部门认为可延长,通过复审,还可延长5年,失去的市场想夺回,谈何容易。

    5、必须实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应诉企业应进行奖励并指定出口代理和其它的优惠政策。对不应诉企业、舍不得出钱、出力,只想胜诉后搭车的企业,应有处罚力度。要通过外贸、海关、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台相关政策,诉讼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

    6、要选好律师。大部分案件胜诉结果与律师的周密准备和抗辩是分不开的。要选择熟悉国情,擅长反倾销诉讼业务的有经验、信誉良好、业绩显着、收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选择律师也可采用招标方式。

    五、大力宣传我国对我开放改革方针

    要利用各种机构、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了解反倾销资料信息,搜集中介机构反馈有关资料,为制定政策,采取行动提供依据。因此要积极作到:

    1、宣传我国市场经济政策。使之了解我国早已不是计划经济国家,更不是“国家控制经济”的时代;批驳所谓的“非市场经济国家”,人为地寻找“替代经济”来计算中国产品公平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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