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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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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铸造有限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章              

**条:为了规范精工公司人事管理工作,保障新的组织体系的顺畅运行,特制定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精工公司全体干部和员工。

第二章             考 勤

第三条:生产员工由车间主任考勤,其余员工上、下班必须亲自到保卫处打卡,委托他人代打卡者,双方各罚款10元,上、下班打卡不可连打二次〈上、下班一次性打卡〉,违者处罚5元。

第四条: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并未请假者,即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而提前离岗未请假者,即为早退。工作时间未经直接主管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自离岗。超过20分钟不在岗位,而至管又不知其去向者,按旷工半天处理,处罚5-30元。

第五条:一天内既迟到又早退累计20分钟之内,扣一天工资的三分之一,一天迟到、早退累计30分钟之外,扣罚全天工资,上班中途无故外出超过一个小时,按旷工处理,扣罚一天半的工资。无故旷工三天,作自动离厂处理,旷工时间工资照扣。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人事部门补办出勤记录:

         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员工无法打卡(如停电),

         员工因故未打卡,由部门主管证明其按时出勤者。

第三章             请 假

第七条:公司所属人员因事请假,必须亲自填请假单,经批准后才可请假。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用电话或捎信方式向主管请假,事后必须补办清手续。

第八条:事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九条:婚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十条:请婚假应在一个月前填写请假单,由部门经理审批。

第四章             销 假

第十一条:各部门的请假单,由相关人员或个人,在当天交至人事部门。

第十二条:所有请假人员,应按期返回,到人事部门销假,如超期事未先补假,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             厂牌管理

第十三条:为树立企业形象,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员工荣誉感,并配合人事管理需要,增加员工相互了解,由人事部门统一发放员工厂牌。

第十四条:员工厂牌为员工出入办公、生产、领取工资及厂区识别之用。不得作为其安身份证明。

1、员工出入厂区,应按规定佩戴厂牌,上班出入厂区未戴者,处罚5元,厂牌挂在胸前,不得挂于腰际。

2、厂牌若有遗失,厂牌不得转借他人所用。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五条:奖励;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带来较好的效益者。

2、 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有突出表现者。

3、 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来的建议和改进意见,经采纳施行确有成效者

4、利用废料,增产节约,效益显著者。

5、尽忠职守,排除故障,挽回、防止损失有突出表现者。

6、遇有意外事件,奋不顾身,保护公司财物者。举报偷盗行为,查实,给矛一定嘉奖。

第七章  惩 罚

第十六条:警告;有下列情况下

1、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错误或损失,情节轻微者。

2、 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较轻者。

3、 不能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我行我素,情节轻微者;

4、 不遵守卫生规则,影响环境卫生者。

5、 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任务或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者。

6、对领导或同事恶意攻击、诬陷、搞小团体、制造事端者。

7、1至6项做出行政处罚5-100元。

第十七条:开除或处罚有下列情况

1、 对领导或他人暴力威胁、恐吓,妨碍团体秩序。破坏公司形象者。

2、 在厂区内与领导或同事相互殴斗者,处罚100元,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 拉帮结派,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4、 偷窃公司财物者,一经查实者。

5、 1至5项做出行政处罚50-500元。

第八章  辞职、辞退

第十八条:辞职

1、 正常辞职的员工应在30天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可辞职。

2、 在未满合同期内,原则上不许辞职,但因特殊原因,可在一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并逐级审批。

3、 员工辞职,要先申请,后批准。在未招到适合人员替代时,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辞退

1、 品行不佳,经常违反规章制度而屡劝不改者,公司有权随时给以辞退。有经济实物负责的,必须先办理,结清所有账务才可离开。

 

注:本制定由人事部门负责执行,原公司颁发的与此相抵触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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