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及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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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及政策法规:
〖装修装饰工程的开工管理〗
装修装饰施工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中的一个专业。装修装饰施工企业的一切管理应遵循建筑企业管理标准,包括开与竣工管理。由于装修装饰工程在施工规模与管理特征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在具体管理上应有相应的要求。 一项装修装饰工程开工前要准备的资料是多方面的,而且需由不同专业部门审批的,没有一个综合部门可以替代。因此,不论家饰单位、施工单位都要到有关部门去办理必要手续。
〖家装合同有保证家装委推出新规定〗
**条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遵照国办通[1992]31号和国办发[1993]58号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室内装饰活动,是指对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的再加工再创造,是一个包括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的装饰设计、施工、室内用品配套供应的集技术、艺术、
劳务和工程服务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前款所称的人们活动的所有成型空间,是指房屋、车船、飞机等所有建筑物、成型体的内部空间。
第三条室内装饰工程应当做到安全、使用、经济,努力为用户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企业,个体经营者以及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单位、监理单位。军事设施及特殊工程的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国轻工总会是全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协调处理行业重大问题,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二)审核、制发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许可证;
(三)监督管理室内装饰工程的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工作;
(四)组织评定室内装饰设计人员专业资格,建立健全持证上岗制度;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验收、评估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和工程预算、决算、定额取费标准的执行情况;
(六)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秩序;
(七)监督、实施室内装饰行业统计制度;
(八)对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进行奖励活动;
(九)受理群众对室内装饰质量投诉,协调处理室内装饰活动中的纠纷;
(十)发挥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的作用,组织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制定行业守则。遵守职业道德,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维护行业共同利益,为广大用户服务;
(十一)建立室内装饰行业信息网络,举办各类展览、讲座及学术性活动,组织交流行业**新讯息,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组织室内装饰行业技术、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机具、新设备的应用;
(十三)开发国际间室内装饰设计、施工、材料、用品的交流,引进资金与技术、推动对外贸易与经济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与管理各类人才的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十五)加强对室内装饰行业的宣传,增强公众对室内环境、室内卫生、室内安全的全面认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七条凡从事室内装饰活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都必须按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室内装饰工程,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得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和从事室内装饰经营活动。取得室内装饰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企业,必须按期受发证部门的资质复查和年检,逾期不接受资质复查和年检的,资质证书将被公布失效。
第八条在室内装饰活动中应实行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凡投资总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不论其是否纳入国家基建或技改投资计划,必须采取和主体建筑物分开,公开招标的方式发包。
第九条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承接室内装饰工程,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原轻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全国室内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取费办法》等规定,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合同文本,签订合同,严格履行。
第十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承包室内装饰工程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接受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应凭企业所在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发放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外出施工证明和工商执照,到当地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揽室内装饰工程。
第十一条境外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来承接工程,必须到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进行验证,依据国家和当地的管理法规进行登记、核批,领取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工程。
第十二条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在国外承包室内装饰业务,必须精选骨干人员,严格质量、安全要求,发扬中华民族优质文化传统和艺术风格,维护中国室内装饰行业的信誉。
第十三条对家庭室内装饰,应组织正规队伍,建立相应组织,完善管理办法。凡进入居民住户进行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的人员,必须有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的有关证明,经过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与资格认定。
第十四条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必须认真执行原轻工业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及中国轻工总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第十五条对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实行从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由室内装饰工程质检机构监督检验评定证书制。凡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未取得当地室内装饰主管部门授权的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印发的合格证书,不能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为确保室内装饰工程质量,必须建立严格的室内装饰设计管理制度。施工中需改变设计图纸的,必须严格审批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火规定。完成室内装饰施工图纸设计后,建设单位必须报经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审核。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严格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室内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房屋结构安全。对原有建筑物拆改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室内装饰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报批。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施工。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不得进行室内装饰施工。
第二十条室内装饰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应当采取措施控制粉尘、废弃物及噪声,不得妨碍人们的正常生活,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工程实行限期保修制度。在不少于一年的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维修费由责任方承担。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维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室内装饰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许可证而进行室内装饰设计、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超越资质许可范围营业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涂改、复制、伪造资质证书的;
四、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
五、应公开招标发包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六、将设计、施工发包给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企业的;
七、未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八、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室内装饰施工中拆改房屋主体结构、设备或明显加大荷载的;
九、在已鉴定为危险的房屋内进行室内装饰施工的;
十、在室内装饰中违反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
十一、拒绝室内装饰质量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
十二、未经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或不合格工程交付使用的。
第二十三条各级室内装饰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廉洁自律,秉公办事,热情服务,接受监督。凡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群众不满的,不得在行业管理部门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国轻工总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国轻工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市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试行)〗
说明:
1.为了提高家庭装饰工程质量,适应家庭装饰市场的需要,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受市建委委托编写了本规定。
2.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规定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
为主,简明扼要,浅显易懂,便于住户掌握,为了家庭装饰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3.为克服目前家庭装饰中存在的一些弊病,规定中意列出了部分结构安全的规定,认真执行施工工艺的要求,努力提高家庭装饰的工程质量。
4.承揽家庭装饰的施工单位,按建设部规定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施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5.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装饰,对高级家庭装饰,可参照北京市"高级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DBJ01-27-96)执行。
6.本规定文字解释由北京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负责,在试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函告。
一、总则
1.1为规范家庭装饰市场,提高家庭装饰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制订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一般家庭建筑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
1.3家庭装饰除应符合《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规定。
1.4家庭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要求并经住户确认后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的规定。
1.5家庭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改拆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不得在楼面铺贴超过1厘米厚的石材面层;不得任意填充、加厚挑阳台地面;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装饰如需要更改给排水管线、共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征得房屋主管及有关部门的同意。
1.6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装。
1.7家庭装饰工程的安全、放火、防霉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2.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住户要求,管道、管件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开关、**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除腐漆。
2.3给水管道及附件连接严密,经通水试压无渗漏。
2.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篦子应略低于地面。
2.5卫生器具安装平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坏。
三、电气工程
3.1电气产品材料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的合格产品,电气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3.2电气布线宜采用暗管敷设,导线在管内不应有结头和扭结,禁止将电线直接埋入抹灰层内。
3.3"火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火,接地在上"的规定。
3.4开关、插座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高度一致。
3.5电气施工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实验如:电器通电,灯具试亮、开关试控制等 。
3.6工程竣工时应向住户提供配线竣工简图,标明导线规定暗管走向。
四、吊顶工程
4.1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4.2吊顶工程龙骨不得扭曲、变形,安装好的吊顶龙骨应牢固可靠,四周水平允许偏差±5毫米。
4.3轻型灯具可吊在主龙骨上,重量大于3公斤的灯具或吊扇不得与吊顶龙骨联结,应另设吊钩。
4.4吊顶罩面板与龙骨应连接紧密,表面应平整,不得有污染、拆裂、缺棱、掉角、锤伤等缺陷,接逢应均匀一致,压条顺直、无翘曲,罩面板与墙面、窗帘盒、灯具等交接处应严密。
4.5纸面石膏罩面板一般采用9毫米厚,用镀锌螺钉固定在龙骨上,钉头应涂除锈漆。粘贴的罩面板不得有脱层,搁罩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翘现象。
五、门窗、封阳台工程
5.1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按设计、住户要求,并符合现行标准。
5.2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标准,铝合金门窗应选用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
5.3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外观无变形、开焊、断裂现象。框与窗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防腐处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阻滞和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
5.5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上、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孔。
六、细木制品工程
6.1细木制品(窗帘盒、暖气罩、木护墙、木割断、包门及门套、窗套、踢脚板、花饰、装饰线)和固定家具的龙骨、衬板及面料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细木制品所用的木材含水率不得大于12%,其外表用料,不得有死节、虫眼和裂缝。
6.2细木制品与基层必须镶钉牢固,无松动。衬板与面板必须粘结牢固,不得出现起层、起鼓现象。
6.3窗台板和窗帘盒与基体连接牢固,表面平整,棱角方正,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同一房间的窗台板或窗帘盒标高一致。
6.4木护墙表面应平整光洁,棱角方正,线条顺直,颜色一致,不得出现裂缝开胶现象,与踢脚线连接无缝隙。踢脚板应平直,光洁、接逢严密、出墙厚度一致。
6.5挂镜线、顶角线等木装饰线对接时,宜采用45度加胶坡接,接头处不得有错缝、离缝现象。装饰线要求顺直均匀一致,紧贴墙面,交圈收口正确。
6.6吊柜、壁柜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开启灵活。
6.7细木制品油漆后,应平整光滑、无刷痕,色泽一致,无胶痕。
七、裱糊工程
7.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粘接剂应按壁纸和墙布的品种选用。
7.2裱糊工程的基体应干燥,表面应平整,不同材质基层的接缝处应粘贴接缝带。
7.3基层腻子应坚实牢固,不起皮和裂缝,裱糊前基层宜刷清漆作封闭处理。
7.4壁纸、墙布必须表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翘边、皱折、斑污和胶痕。各幅拼接横平竖直,距5米正式不显拼缝。
7.5阴阳脚垂直,棱角分明,阴角处搭接顺光,阳角处无接缝。
八、饰面板(砖)工程
8.1石材、墙地砖品种、规格、颜色和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饰面板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掉角等质量缺陷。不得使用过期和结块的水泥作胶结材。
8.2石材、墙地砖施工前应对其规格、颜色进行检查,墙地砖尽量减少非整砖,且使用部位适宜,有突出物时应按规定进行套割。
8.3石材铺贴应平整牢固、接缝平直、无歪斜、无污积和浆痕,表面洁净,颜色协调。
8.4墙地砖铺贴应平整牢固、图案清晰、无污积和浆痕,表面色泽基本一致,接缝均匀、板块无裂纹、掉角和缺棱,局部空鼓不得超总数的5%。
8.5厨房、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四周与墙接触处,应向上翻起,高出地面不少于250毫米。地面面层流水坡向地漏,不倒流泛水、不积水,24小时蓄水实验无渗漏。
8.6木质楼地面的材质、构造以及拼花图案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木材的含水率应不大于12%。
8.7条形木地板的铺设方向,可征求用户的意见,一般走廊、过道宜顺行走方向铺设,室内房间,宜顺着光线铺订。木地板与墙之间应留10毫米的缝隙,并用踢脚板封盖。
8.8木质板面层必须铺钉牢固无松动,粘贴牢固无空鼓,表面刨平磨光,无明刨痕、戗茬和毛刺等缺陷。
8.9木板面层,板间隙基本严密,接头位置错开;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对齐,粘、钉严密。无裂纹、翘曲,表面洁净无明显色差。
8.10木质踢脚线接缝严密,表面光滑,高度出墙厚度一致。
九、涂料(油漆)工程
9.1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性能应符合设计、住户的要求,产品质量符合现行标准。
9.2腻子应与基体结合坚实、牢固,不起皮、不粉化及不裂纹,浴室、厨房、卫生间应使用防潮腻子。
9.3涂料(油漆)的品种、颜色以及涂膜应与样板一致。
9.4油漆表面应平整、光洁,清漆木纹清晰,大面无裹棱、流坠和皱皮,颜色基本上一致、无刷纹。五金、玻璃洁净。
9.5乳胶漆严禁脱皮,漏刷、透底,大面无流坠,皱皮,表面颜色一致,无明显刷纹。
9.6刷(喷)浆严禁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
〖北京实施家装新规定 毛坯房将淡出〗
〖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一、总则
101.为规范家庭居室装饰市场,提高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维护消费者益,制订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家庭居室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验收。家庭居室装饰程质量验收宜分阶段进行,随工程施工进度先做好基层和隐蔽工程验收,再进行面层和竣工验收。考虑一般住户对工程规范了解较少,缺少检测工具,标准以定性、目测、文字说明为主,便于住户掌握,为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提供依据。
103.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和施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的有关安全、防火、环保、建筑、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规范的规
定。
104.承揽家庭居室装饰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其中燃气管道必须由具有燃气安装资质的单位安 装。
105.家庭居室装饰要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严禁拆改和损坏主体和承重结:
1.不得在承重墙、抗震墙上开洞;
2.不得任意扩大原有门窗洞口;
3.不得任意增加楼面荷载;
4.不得任意填充、加厚阳台地面;
5.不得任意凿剔楼、顶板;
6.不得拆除挑阳台上的窗下墙。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工程,应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由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家庭居室装饰如需更改给排水管线、供暖设施及燃气设施等,必须取得房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106.家庭居室装饰所用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选用,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工程
201.卫生器具品种、规格、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的规定,管材、管件、洁具等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标准。
202.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阀门、**安装平正,使用灵活方便,明管刷防锈涂料,暗管刷防腐漆。
203.给水管道与附件、器具连接严密,经通水试验无渗漏。
204.排水管道应畅通,无倒坡、无堵塞、无渗漏,地漏箅子应略低于地面。
205.卫生器具安装位置正确,器具上沿要水平,端正牢固,外表光洁无损伤。
四、
监督市场内装饰公司购买使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省市准用证的装饰装修材料、设备及配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杜绝偷工减料行为,确保工程质量。
本承诺是签约单位自愿制定,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希望社会各界及广大居民给予监督。本承诺请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督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