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门窗厂】门窗企业切勿堕入明星代言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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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企业为快速提升品牌**度,采取请明星代言的做法已经司空见惯。殊不知,对于企业而言,涉及明星代言领域的法律陷阱却很多,稍有不慎就容易踩中“陷阱”,引爆巨大的法律风险。以下介绍几种明星代言领域常见的法律陷阱供大家参考:
法律陷阱一:擅自使用明星肖像,引发巨额索赔
2015年,佛山本地就有一家门窗企业在其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以及专卖店外墙等地方擅自使用影视明星范冰冰的肖像作广告宣传,而被范冰冰起诉至法院,索赔1000万元。**终,法院判决该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向范冰冰赔偿损失80万元。对此,广大门窗企业应当引以为鉴。如果门窗企业在对外宣传过程中要使用明星肖像,则必须要征得明星本人书面许可,并与明星订立代言合同之后方可使用。
特别提示:即使是与明星订立了代言合同的门窗企业,也要特别注意代言合同的期限。在代言合同期满前,要及时续签代言合同;要么在代言合同到期后立即停止对外使用明星肖像。否则,也将面临侵权索赔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通常,企业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法律陷阱二:经纪公司缺乏代理资质,骗取企业代言费
门窗企业找明星代言,一般很难直接与明星本人进行洽谈,通常是通过经纪公司履行相关的代言手续。在利益的驱使下,很多代理资质不齐甚至假冒的经纪公司,就利用企业防范意识薄弱的漏洞,谎称某某明星是其公司旗下的艺人,并从网上下载艺人的肖像图片供企业使用,与企业签订代言合同,骗取企业巨额代言费。
同时,企业通过没有代理权甚至假冒的经纪公司使用明星的肖像,也是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还将面临被起诉索赔的风险。
特别提示:门窗企业在与经纪公司磋商明星代言事项时,要**审查经纪的资质和授权情况,要求对方提供以下资质和授权材料:
1.要求提供经纪公司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要求提供艺人证件复印件;
3.要求提供与明星本人见面签订授权书的机会;4.如果只提供明星照片作为形象宣传,要求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艺人授权书。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66条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在门窗企业没有充分审查经纪公司的资质和授权的情况下,通常会被认定为门窗企业应当知道经纪公司没有代理权,从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陷阱三:明星代言人突发丑闻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近年,明星出轨、吸毒甚至犯罪入狱等丑闻屡见不鲜。明星代言在正常情况下都能给企业带来正面宣传效果,但当明星因突发丑闻导致个人形象大幅贬损时,仍继续使用这样的明星形象无疑会给企业带来负面影响。如果企业在签订代言合同时没有设置相应的预防条款,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企业只能自咽苦果。
特别提示:企业应要求在明星代言合同中明确约定,明星及其经纪公司具有维持其自身良好形象的义务,当明星因出现丑闻等形象受损事件时,企业可以解除代言合同,并有权要求按剩余代言期限的比例退还代言费用。此时,企业解除合同并不构成违约。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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