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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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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高处作业吊篮使用程序

1、检验检测。建设工程需要使用吊篮进行施工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在吊篮安装完成后,及时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详见附件一)报送检测单位,对吊篮进行检测,吊篮需进行竖向移位的,应重新检测。未经检测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2、联合验收。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和吊篮提供单位在首次安装检测合格后,应按照《高处作业吊篮验收表》(详见附件二)组织联合验收,经空载运行试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的吊篮不得使用。 吊篮进行移位的,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及时书面告知监理单位,经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应重新组织联合验收。

3、使用登记。施工总承包(使用)单位应将吊篮使用计划及时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并应在吊篮检测验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携带《高处作业吊篮检测验收使用登记表》和相关管理和技术资料,到该工程安全监管机构进行吊篮使用登记。未经使用登记的吊篮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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