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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加强外保温材料监管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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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了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监管与规范,重点提出来发泡水泥保温板和矿棉纤维类保温绝热材料的性能指标。

    新疆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应用监管工作的通知》说,为进一步规范使用建筑外保温材料,保证节能效果,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结合2013年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应用监管工作,指导设计、施工图审查、建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深入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外保温材料防火暂行规定》(新公通[2012]69号)、《关于规范使用部分建筑外保温材料的通知》(新建科函[2013]6号)及相关技术规程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违规问题的发生,确保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应用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二、建筑外墙外保温(含防火隔离带)用发泡水泥保温板,除做防火隔离带使用外,可在建筑物外墙外保温工程的首层使用。其各项性能指标应符合《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隔离带技术规程》(JGJ289-2012),导热系数按0.07计算。

    三、建筑外墙外保温(含防火隔离带)用矿物纤维棉类外保温绝热材料(含岩棉、矿棉、玻璃棉、化学棉等),应使用各项性能指标满足《建筑外墙外保温岩棉制品》(GB/T25975-2010)中TR80级指标要求的竖丝产品。在幕墙结构中使用时,其表面应用无机浆料进行覆盖封闭。使用非岩棉纤维类保温材料时,应按《矿物纤维绝热材料熔点的检测方法》进行材料的熔点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导热系数按0.048计算。

    四、尚无国家产品标准(自治区技术导则)及体系应用标准的新型建筑外保温材料及体系,企业标准应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设计使用。企业标准未经备案在建筑外保温中使用的,按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

发泡水泥板和纤维类保温材料性能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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