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沈阳晚报 17-02-05  阅读数:

2月1日起,《沈阳市燃气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使用管道燃气要签合同,这个条款被首次写入法规。同时,办法还规定燃气经营者每年对用户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告知用户并协助用户进行整改。这与此前两年一次的安检“行规”有所不同。

用户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热水器,被发现直接予以停气处理。办法规定,对于用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按照要求时限及时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气措施。具体包括:燃气设施漏气的;燃气管道末端未设有效封堵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直排式燃气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未装烟道或者烟道未出户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燃气;擅自拆卸、安装、改装、包裹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将燃气器具和设施作为负重支架或者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燃气器具和设施。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沈阳晚报 作者:刘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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