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玻璃太亮 顾客撞坏门牙

台海网 13-06-03  阅读数:

台海网(微博)6月2日讯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商店玻璃墙擦太亮,让顾客“视若无物”,为此,刘女士撞上玻璃,撞坏了三颗门牙,还撞碎一个镯子。

近日,思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商店应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更换假牙和镯子损坏的费用9700元。

刘女士说,去年10月26日傍晚6点多,她去逛禾祥西路的一家体育用品商店,这家商店入口处一侧的墙体和门都是透明无色玻璃。而且,这面玻璃墙没有任何提示性标识,刘女士还以为玻璃墙是空的,一头撞上去,结果,上颌的3颗门牙被撞坏了,玉手镯也当场被撞碎。为此,刘女士到医院拔掉受损的3颗假门牙,花了1万余元换上3颗新的。

随后,刘女士将商店告上法庭。她认为,自己之所以会撞上玻璃墙,是因为商店没有明显区分玻璃门和玻璃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但商店为自己辩解说,商店开业17年了,还是**次有顾客撞到玻璃墙。刘女士当时低头走路,速度又快,没有尽到注意观察的义务,这才发生事故。

法官调查后发现,商店入口全部采用透明无色玻璃,消费者容易混淆门与墙体的差异,从而发生碰撞。而且,事故发生时,店内灯光明亮,店外的走廊光线则较为昏暗,导致消费者看不见玻璃墙。

因此,法官认为商店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过,法官也认为,刘女士步行速度过快,靠近商店入口时没有减速或停顿,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所以,法院依据双方的过错比例,酌定商店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刘女士更换假牙花了1万余元,加上撞碎的镯子价值近3000元,判决商店按70%的比例承担责任,赔偿刘女士9700余元。

判决后,法官提醒说,一方面,商家要从顾客的安全角度考虑,应当设置必要的提示标识。另一方面,顾客自身也要多看路,不能光顾“低头”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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