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电视“**节能”被消费者起诉

法制晚报 11-07-25  阅读数:

近日,据记者了解,电器城卖的长虹液晶电视宣称“**节能”,被工商部门罚款后又被消费者起诉。一名消费者要求电器城双倍赔偿并支付误工费,共计7580元。记者上午获悉,西城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

2010年12月1日,赵建磊在西城区牛街一大型电器城内购买电视时,长虹电视的销售员拿出宣传册向他推荐,宣传册中介绍长虹LED电视是“目前**节能、**超薄、**先进的技术”。赵建磊说,他看到长虹电视的价格并不算贵,还使用了“**先进”技术,于是和朋友各自购买了一台32寸的LED电视,单价为3390元。“电视搬回家后使用了几天,感觉播放效果并不像宣传得那么好,而且也没觉得非常省电。”赵建磊说,他感觉有些上当,于是前往工商部门进行了投诉。2011年6月23日,西城工商部门向赵建磊回函表示,根据执法人员的调查,发现其举报属实,依据我国《反不不当竞争法》对电器城罚款1万元。在工商部门组织双方调解时,赵建磊认为商家有欺诈行为,坚决要求双倍赔偿,而电器城只同意退货,**终双方未能谈拢。赵建磊随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电器城双倍赔偿及支付800元误工费,共计7580元。在庭审中,被告电器城表示,长虹电视的宣传册是厂家派人私自发放的,虽然广告用语“**节能”的说法的确违反了《广告法》,但宣传的内容并不存在欺诈,同时也未给顾客造成任何损失,因此不同意赔偿。庭审过程中,记者了解到长虹电视已因此事被工商部门罚款5万元。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另行审理。

律师说法:商家广告宣传不能使用“**佳”

有律师表示,根据我国《广告法》第7条的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使用“**、**高级、**佳”等用语,长虹电视的宣传册中直接使用“**节能、**超薄、**先进”这样的**化字眼,显然违反了《广告法》的明文规定。刘伟律师介绍,广告法中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商家如此宣传极易误导消费者,影响消费者作出理性、正确的购物选择,因为任何产品的优劣都是相对的,会受到地域和时间的局限。此外,商家在宣传中使用**化的字眼,其目的是为了起到抬高自己、贬低其他竞争对手的作用,这并不利于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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