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对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实行“验印”制度

建筑时报 11-04-19  阅读数:

日前,山东省东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出台新举措,对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实行“验印”制度,从源头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现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据了解,从5月1日起,凡进入该市建筑市场,已列入省登记备案管理范围的建筑门窗幕墙产品(含型材及附件),均应取得《山东省建设工业产品登记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实行《备案证明》复印件盖章验印制度。要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未办理或《备案证明》已过期的企业,不予参加门窗幕墙工程投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门窗幕墙产品严格核验,并将市工程建设标准造价管理机构盖章验印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存入工程技术档案,作为竣工验收的必备资料。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建筑门窗幕墙产品时,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擅自使用未经备案的门窗幕墙产品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该制度还要求各级建筑执法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检验产品、未办理《备案证明》的,要限期改正,并加以处罚。各级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标准办理《备案证明》。对转让、出借和涂改《备案证明》的有关单位,一经查实,迅速上报发证机关吊销其《备案证明》,两年内不准在东营市辖区内承揽门窗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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