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采暖管理暂行规定:新房**年不能办停供

互联网 10-09-18  阅读数:

  昨天,家住大连市中山区的市民李福红向记者咨询,他说他在所属的供暖单位看到了今年出台的供热停供管理相关规定,他想知道这份大建发〔2010〕265号文件《大连市采暖用户停止用热管理暂行规定》与大建委发“2005”194号文件的停供相关规定相比,有哪些变化?

  申请停供日期

  新文件指出,暂停用热的用户需持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未分户的在9月30日前,已分户在10月2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停供手续,签订停供协议。已分户用户逾期未办理停供手续,至交费截止日期也未缴纳采暖费的,供热单位应供热至11月15日,如用户仍未交费应停止供热,期间所产生采暖费和滞纳金由用户承担。

  新建房屋**年应供热

  此外强调,暂停用热的期限原则至少为一个采暖期,用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申请,不得提出房屋局部报停申请。为检验新建房屋供热工程施工质量和供热效果,新建房屋**个采暖期用户应正常供热。

  未分户停供收费明确

  未分户房屋恢复供热,用户需携带暂停供热协议,房屋产权证明,于当年9月30日前,到所在供热单位办理恢复用热手续。未分户的房屋恢复用热,用户需一次性向供热单位缴纳拆除、安装供热设施的材料、人工费,费用为每处裸露立管80元,每户收费**高不得超过400元。  

  联合收费点缴费用户今年增3万

  昨日,记者从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获得消息,今年我市又有3万户居民可以通过市联合收费点缴费。截至目前,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已经实现代收采暖费用户达34万户。

  市公用事业联合收费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以往已经在市联合收费点缴纳采暖费的,从9月份起可继续在指定的联合收费网点缴费,而新增3万户居民可同时到指定的收费点缴纳2010年度采暖费。如果用户不知道自己家的采暖费是否能到联合收费处交纳的,可以看一下8、9月份缴纳水电煤气费的收费凭证上是否打印有“缴纳采暖费提示”字样,凡是有提示的,都可以在联合收费处各网点缴费。

  据悉,联合收费处今年采暖费正常缴费截止时间是11月4日,凡是单月交纳水电煤气费的用户,交纳采暖费应在9、10月份进行,不能像往年那样等到11月份与水电煤气费一起交,因为11月5日缴费属逾期缴费,需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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