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幕墙陆续老化脱落隐患巨大

法制日报 10-08-25  阅读数:

  在《办法》颁布后,广东省建设厅出台并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当中规定:“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幕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但这一给玻璃幕墙建筑定期“体检”的要求,并没有真正落实。在记者走访中,只有不到10%对楼盘玻璃幕墙进行了检查,且没有一家进行了安全性鉴定。

  有明文规定却缺失监管部门

  《办法》与《细则》中都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细则》中也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但是,到目前为止,对于具体哪个政府职能部门对玻璃幕墙实施日常的具体监管却没有明确规定。与此有关的几个政府部门如建委、国土房管、质监等均声称:与己无关。

  广东大同律师事物所主任律师朱永平指出,虽然发生一般性的玻璃坠落事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建设部门,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追究他们行政监督不作为、监管责任履行不力。从职能划分上,建委实施监管也确实会遭遇现实难题。据他介绍,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是由国土房管局负责,建委没有监管权限,但建筑物的玻璃幕墙日常维修、保养通常又需要靠物业履行,但是,物业不一定会服从建委的监管。

  建议尽快立法明确监管职能

  “玻璃幕墙如果掉到街上砸伤了行人,经鉴定排除人为损害,而是自爆,那么厂家或房地产商就需要负一定的责任;同时根据新的侵权责任法,业主和物管是要负连带责任的。但是,法律却没有明确到底是业主还是物业的责任。”暨南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苏文卿分析指出。

  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则建议,通过立法就玻璃幕墙监管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做到行政上的统一,明确监管责任,**大化地规避玻璃幕墙的隐患。政府方面可以由建委牵头,联合国土房管局、城管三个单位联合行动,明确玻璃幕墙的监管部门。

  有专家指出:建设部颁布的管理办法只是一个暂行办法,并不具有强制性,办法仅仅明确了幕墙的安全维护应该由业主负责,但该由哪个职权部门进行监管、检测,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另外,还有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解决,比如说业主不愿意对幕墙进行检测怎么办?检测后,检测报告要交给哪个部门接收?涉及需要更换、维护的话,费用由谁来出,业主是否愿意承担?因此,亟待通过立法的完善,来解决与规范上述问题。

  还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建议,要建立玻璃幕墙及外墙石材饰面建筑的“户口”档案管理制度。同时,建立事故责任追究与问责制度及相关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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