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轻型钢结构住宅技术规程
新闻网 10-06-18 阅读数:
验收与使用维护相关规定
施工验收轻型钢结构住宅工程施工验收应在施工总承包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在施工质量验收中,应按检验分批、分项工程,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划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和其他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规程明确,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主要包括建筑物体形系数、窗墙面积比、各部分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外墙遮阳系数等,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和建筑设计文件的要求;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各分部(或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共同参与。
使用与维护建设单位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包含的使用注意事项应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在主体结构的注意事项中包括:钢结构不能拆除,不能渗水受潮,涂装层不得铲除,装修不得在钢结构上施焊;墙体不能拆除,改动非承重墙应经原设计单位批准,不得在外墙上安装任何挂件,外围护墙体饰面层不得破坏、受潮或渗水;墙体、屋面、楼地面等的各类保温系统包括饰面层、加强层、保温层等均不得铲除和削弱,不得有渗水等。
规程中明确,用户在使用过程中,不得增大楼面、屋面原设计使用荷载。物业应定期检修外墙和屋面防水层,应保证外围护系统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