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就进一步淘汰落后平板玻璃产能等落后产能工作答问
互联网 10-04-10 阅读数:
答:淘汰落后产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涉及资产损失、债务处理、职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问题,情况复杂。目前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部分地区和企业对淘汰落后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机制。但在目前我国面临转变发展方式、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等一系列紧迫任务,并且市场机制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仅靠市场淘汰落后产能经历的时间会很长、代价会巨大。因此,淘汰落后产能在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同时,还必须有效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加强各项政策的协调配合,形成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发挥各项政策综合效力。《通知》从完善政策约束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了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主要是:分解落实目标责任,落实完善市场准入、环保监督、能耗监察、质量监督、安全监管、信贷融资、差别电价、税收调节、财政奖励、生产许可、土地管理、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等。
(八)记者:在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约束机制方面有那些具体措施?
答:完善政策约束机制,主要是从环保、能耗、安全、质量、投资、土地、金融、价格、税收、工商等方面禁止落后产能进入,限制落后产能生产。具体是: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九)记者:在完善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激励机制方面具体措施有那些?
答:淘汰落后产能涉及职工就业、地方经济发展、财政收入等问题,必须完善政策激励机制。《通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促进落后产能退出:一是加强财政资金引导。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二是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三是支持企业升级改造。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对落后产能进行升级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做好标准间的衔接,加强标准贯彻,引导企业技术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