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地板广告宣传费 节税“非主流”思路
互联网 09-12-19 阅读数:
这些多元化企业投入广告宣传费的额度,应从年度经营收入和实现利润方面考虑,既不能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又尽量不要产生亏损。以2009年为例,广告宣传费投入2000万元就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也不会产生亏损。具体比较为:
(1)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甲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费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调增2000万元,相应应缴所得税2000×25%=500万元。如果利用这些多元化企业进行广告宣传并在税前全额扣除,从甲公司及所属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将可少计缴所得税2000×25%=500万元。
(2)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甲公司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因不能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万元。如果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2000万元广告宣传费,可税前扣除,对净利润的影响是2000×(1-25%)=1500万元,并且从这些多元化企业分回的利润是免税收入,将甲公司和这些多元化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考虑,由这些多元化企业支付广告费,将少影响净利润500万元。
经过上述比较可知,由供应商进行广告宣传有利。不过,所投资的多元化企业除是甲公司投资的一人公司外,其他类型公司要顾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并且还要事先分析评估此种方式的广告宣传效果。
3.投资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不可取。甲公司有部分员工认为,本公司从事的行业发生的广告宣传费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代理行业政策不同,可考虑设立一个代理公司,以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这种思路不可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条第二项的规定,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甲公司如投资设立一个全资代理公司,负责原材料的代理采购。
以全年代理采购200000万元、按5%手续费计算为200000×5%=10000万元代理收入,可税前列支的广告宣传费限额为10000×15%=1500万元,对应的应纳税额为1500×25%=375万元。代理手续费应按5%计征营业税,按营业税的7%和3%分别计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考虑印花税等),则应缴营业税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000×5%×(1+(7%+3%))=550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550×(1-25%)=412.5万元。比较可知,由代理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可在税前扣除,可少缴所得税375万元,而增加净利润375万元。但因代理公司的代理手续费要缴营业税及附加税费550万元,而要减少净利润412.5万元,两者合计减少净利润412.5-375=37.5万元,所以设立代理公司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