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诺集团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的理念受好评
互联网 09-11-05 阅读数:
六、慎选仲裁协议相对方,依据客户诚信度和交易特点选择订立仲裁协议。
1、在实施仲裁解决争议的战略中,我们要对所有的合作伙伴和交易客户进行评级,对于诚信度高的客户,不仅要向其宣传仲裁,并努力说服其选择仲裁,避免出现争议时剑拔弩张影响未来合作的局面;对于诚信度不高的,原则上不选择仲裁,一是仲裁往往会被误解为不打官司,对其履约威慑力不足,二是避免其滥用程序权利和仲裁庭不能进行司法处罚的情况,以免恶意拖延,反而使仲裁的快捷性优势得不到发挥。
2、交易的特点也是选择仲裁非常重要的方面。对法律关系较为直接的、证据较为完整的,又不涉及多方主体的和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情况的要选择仲裁;对于涉及主体多,如第三人、必要的共同人、连环购销、借款担保等或当事人,难以取得证据需要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情况的则一般不选择仲裁。
七、尊重仲裁原则,要有**大的诚意和充分的情理法阐述。
1、仲裁的本意是民间自治,是文明协商、是专家解断,作为当事人,绝不能耍无赖作风。无论对仲裁庭还是对对方当事人都应当表现出诚意和友好,要多回想合作的初衷,拉回心中失衡的天平,理性公正的看待发生的争议。
2、仲裁是专家断案,相信仲裁庭的公正,但也要知道公正是相对的,是需要努力争取的。不要坚持“有理走遍天下”的观念,不积极配合仲裁庭,将任务交给仲裁庭,要认真的准备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充分的阐述情理法,对此,我们在处理下属公司济南永宁制药股份公司与前南斯拉夫海慕法姆集团等三家外国公司在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中就有较深体会。因该案适用中国法律,仲裁员为外国人,对中国法律的理解有偏差,再加上语言、文化等方面的原因,我方自认为对方在胡闹,应对重视不够,解释的也不充分,使仲裁庭做出了不利于我方的裁决。在对方申请中国法院承认的过程中,我们吸取教训,发挥了语言和文化的优势与执着明理的精神,反复向法院阐述理由,在许多人认为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得到了三级法院的支持,终于2008年7月被**高人民法院以违反我国公共政策裁定不予承认。经过时间、精力、金钱的大量消耗,我们现在又回到了友好解决争议的阶段,各方正围绕合作的初衷和眼前的现实进行沟通协商。
第二部分:对仲裁工作的一点粗浅建议
中国的仲裁事业自《仲裁法》实施以来有了飞速的发展,但在仲裁实践中感觉仲裁出现了诉讼化的趋势。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如同在法庭上一样剑拔弩张,摆出一副你死我活的样子,仲裁员也受“法官中心主义”的影响,极为严肃。试想如果与诉讼趋同则仲裁的私法自治文化特色将会失去,则难以可持续发展。笔者建议:
1、政府推动,完善立法。从制度设计上要更加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可否修改《仲裁法》,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地,可否不设仲裁员名册等;在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与协助上要体现支持仲裁的立法思想,而不是为监督而监督。**高法院关于《仲裁法》的解释较之过去就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2、推行仲裁市场化和产业化,打造无地域的名牌仲裁机构。仲裁的本意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的无地域性又可实现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机构的权利,仲裁已融入市场,必然形成竞争,要鼓励仲裁机构在竞争中创立名牌。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将某地的仲裁机构当然认为与该地关系密切,受当地的影响,难以公正。因此,只有让当事人认识到该机构的无地域性公正,则才使当事人共同愿意选择。
3、出台仲裁员薪酬指导标准,培养名牌仲裁员。仲裁员直接面对当事人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在仲裁文化的传播中地位非常重要,可出台仲裁员薪酬指导标准,充分调动仲裁员积极性,培养名牌仲裁员。仲裁机构要树立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的理念,不仅是解决争议的机构,还应当是仲裁事业发展的学术殿堂,使仲裁文化传播产业化。
4、回归仲裁本源,发挥商会行会作用。只要不违反法律和法规,将行业规则、商业惯例等纳入仲裁规则,同时吸纳商会、行业协会的专家参加仲裁,也可在商会行业协会中设仲裁庭,使当事人不诚信的成本提高,有利于争议解决,也增加仲裁的灵活性、快捷性、兼容性、和谐性。
5、营造和谐气氛,仲裁以人为本。仲裁模式要更加人性化,贯彻“和为贵”、“别得理不饶人”、“退一步海阔天空”、“多换位思考”等传统文化理念。使当事人心平气和、心服口服,友好的化解纠纷,共同面对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