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发生一户供热不达标扣除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200元

网络 09-11-04  阅读数:

    根据近日正式公布的《大连市供热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规定》,从今年供暖期开始,面向居民住宅热用户供热(从事供热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单位,用户3次以上到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室温不达标情况属实,供热单位未解决其合理诉求的,每发生一户扣除供热单位供热质量保证金200元。

    什么是供热质量保证金?

    供热质量保证金被作为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的供热问题引发相关问题的处理费用,实行银行专户存储,分户立账,专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据悉,自2009年开始,供热单位必须在每年10月15日前,按规定向市、区供热办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

    额度**高不超过120万元

    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标准: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保证金额度为3万元;供热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50万平方米以下,保证金额度为0.3元/平方米;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平方米)、100万平方米以下,保证金额度为0.2元/平方米;供热面积100万平方米以上(含100万平方米)、500万平方米以下,保证金额度为0.1元/平方米;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含500万平方米)、保证金额度为0.05元/平方米,**高不超过120万元。

    供热单位经市、区供热管理部门连续三年综合考核为优秀单位的,供热质量保证金按照应交额的80%交纳。

    保证金主要用于五个方面

    ◆供热单位热源、管网每个采暖期发生故障率超过2‰,超过一个千分点(不够的按一个千分点计算)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1000元;对发生一般性故障抢修超过24小时的,每有一次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1000元;出现应急情况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当,市、区供热管理部门启动供热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抢修所产生的费用。

    ◆供热单位出现停供、延期开栓供热或提前停热均达到12小时以上,一次性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500元~1000元。

    ◆供热质量不达标,用户三次以上到市、区供热管理部门投诉室温不达标情况属实,供热单位未解决其合理诉求,每发生一户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200元;因供热质量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视情节轻重,每发生一起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10000元~30000元;供热单位弃管而由市、区供热管理部门组织的临时接管等所发生的费用。

    ◆对市、区供热管理部门下发督办件处理不及时,且问题未得到解决的,每一次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100元;用户向省民心网、到市级或市级以上部门反映供热服务质量问题情况属实未得到解决的,每一次扣除其供热质量保证金300元。

    ◆供热管理部门认定,需从供热单位缴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支付的其它情形。

    按规定,对不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的单位,将不能办理供热资质备案及年审,取消享受市供热优惠政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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