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国家应急照明灯具安全标准

互联网 09-02-05  阅读数:

    12-3灯具在应急状态的试验条件应按以下要求:

    对于自容式应急灯具:

    在接通应急状态和完成电池完全放电之间的任何时候都使用GB7000.1—1996第12的温度限定值。

    对于复合应急灯具:

    除非灯具结构上确定了两种线路不同时工作,否则两种线路应同时试验。 

    在应急状态中,在不升高其额定电源电压下进行反常工作(见GB7000.1—1996中12-5)的热试验。

    12-4根据12-3的目的电池的完全放电如表1给出的值所示,所给值在环境温度为20℃土5℃下应用。

    表1电池放电

    电池类型

    放电条件

    持续1h的V/每节电池

    持续3h的V/每节电池

    镍镉

    铅酸

    1.0

    1.75

    1.0

    1.80

    12-5对有温度限定的电池GB7000.1—1996中12.4.2a)**句允许温度5℃的规定值应减少为2℃。

    注:通常测量电池外部温度就接近于内部温度。

    12-6自容式应急灯具应按GB7000.1一1996中12-5进行附加的热试验,但反常工作条件应将内部电池的电池充电器输出处短路代替。灯具应符合GB7000.1—1996中12.5.2的要求,不应变得不安全,并在移去短路连接、重新连接电池并接上熔断丝(若有熔断丝)后,则灯具应正常工作。

    12-7热试验完成后(即按12-4完成电池放电)让自容式应急灯具冷却至额定环境温度(z:)或25℃,两者取高者,然后在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下充电24h以后灯具应在额定的工作期限末期提供额定输出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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