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志可用至08年底
互联网 08-11-10 阅读数:
“食品**制度不是取消了吗?为什么市场上还能见到印有**字样的食品包装?”昨日,市民杨女士打进热线咨询。对此,记者展开调查,不少市民认为,既然停止使用“**”标志,商家就不应再误导消费者。
家住渭源路的杨女士说,前几天她在附近一家小超市购买了几包品牌酱油,无意间发现该产品包装袋上仍印有“国家**产品”标志。“9月18日国家质检总局就下发通知,要求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为何这样的标志还会出现?”杨女士满怀疑问。随后记者在市区部分超市、便利店,发现确实有一些品牌榨菜、酱油、醋和膨化食品仍在使用“国家**产品”标志,还有个别生产日期在**制度取消后的产品也有“**”字样。不少市民表示,挑选食品时会格外注意,避开印有“**”字样的食品,以免买到过期食品。
据兰州市质监局食品安全处一位负责人介绍:国家质检总局9月18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质监局切实落实《关于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的公告》,要求自国家质检总局2008年第99号公告发布之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再享有“**”资格,不得再开展含有“**”内容的广告等宣传活动。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还同时下发了**标志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的规定,即从9月18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标志规定查处。但从2009年1月1日开始,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否则依法予以查处。 (来源:东方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