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雨灯饰赢官司 却使照明行业维权引人深思

互联网 08-10-18  阅读数:

    其次,侵犯专利权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对产品专利而言,侵权行为指:制造该专利产品;使用该专利产品;许诺销售该专利产品;销售该专利产品和进口该专利产品。对方法专利而言,侵权行为指:使用该专利方法;使用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许诺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对于外观设计而言,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销售含有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进口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

    第三,侵犯专利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公开赔礼道歉等。

    企业误解专利权的有效范围

    虽然法律对侵犯专利权行为有了这些明确的规定,但一些企业常常误解了专利权的有效范围。例如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企业发现山东XXX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为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经过和山东XXX有限公司交涉,山东XXX有限公司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致使侵权事实发生。为维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由于山东XXX有限公司并不是专利产品的生产者,其只是购买之后安装,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也提供了其产品的生产者和产品合法来源的根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销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院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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