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节能条例 公共机构接受审计
互联网 08-08-12 阅读数:
国务院11日公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指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条例》同时也公布了能源审计的内容,包括查阅建筑物竣工验收资料和用能系统、设备台账资料,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核对电、气、煤、油、市政热力等能源消耗计量记录和财务账单,评估分类与分项的总能耗、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检查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状况,审查节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前一次能源审计合理使用能源建议的落实情况。
《条例》还要求公共机构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公共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条例》指出,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车辆采取收回、拍卖、责令退还等方式处理。
《条例》要求公共机构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
《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公共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将面临限期改正、通报、行政处分等处罚;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济南79条道路关闭半数路灯
为应对电力紧张,济南市近日开始对市内79条道路进行限电,关闭了半数路灯。
根据济南市政府统一安排,济南市路灯管理处对市区部分主次干道路灯照明实行有序用电措施。在满足道路正常照明的情况下,对经十路实行隔灯照明节能运行模式;对大纬二路、英雄山路104国道等56条道路照明采取单侧道路亮灯节能运行模式;对长清大学园区23个控制点中的22个点进行控制,关闭50%的路灯。
根据初步估算,济南市对79条道路的路灯限电后,可节省40%左右的路灯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