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交易市场开业技术条件

互联网 08-06-04  阅读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木材交易市场的分类原则,提出了开业所需的各项技术条件,包括木材市场的内部管理、经营环境、经营活动和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已开业的以现货交易为主的木材交易市场以及其他生产资料现货交易市场中的木材交易部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44-1995 原木检验 GB/T 4897-1992 刨花板 GB/T 5849-1999 细木工板 GB/T 7911-1999 热固性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 GB 9670-1996 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 GB/T 9846.7-1988 胶合板 普通胶合板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 12626.5-1990 硬质纤维板 产品的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GB/T 13010-1991 刨切单板 GB/T 15036.1-1994 实木地板块 一般规定 GB/T 15102-1994 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 GB/T 15104-1994 装饰单板贴面人造板 GB/T 15105.1-1994 模压刨花板制品 家具类 GB/T 16734-1997 中国主要木材名称 GB 50034-199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规范 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48-1988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LY/T 1069-1992 锯材气干工艺规程 LY/T 1184-1995 橡胶木锯材 LY/T 1351-1999 指接材 SBJ 09-1995 物资仓库设计规范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木材 timber 本标准所述木材包括:原木、竹材、锯材、人造板和以木竹为原料的其它加工产品。 3.2 木材交易市场 timber trading market 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木材现货交易为主要交易形式,具有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管理功能和服务功能的,为买卖双方提供木材现货交易的场所。 木材交易市场应具备为进入交易市场的买卖双方提供信息、通讯、展示等服务的功能;具备公平、公正、公开交易的监督功能;以及提供物流、加工和交易结算的功能。 3.3 经营环境 the working environment of market 3.4 木材经销商 timber seller 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和交易能力的木材生产、经销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3.5 交易单元 marketing unit 在木材交易市场中,每个经销商租用或占用的经营活动场所。 3.6 顾客 customer 以购买者身份进入木材交易市场,并参与交易市场各项活动的用户。 4 木材交易市场规模的划分 木材交易市场规模按营业面积、年交易额或年交易量划分为大、中、小三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见表1。

5 经营环境技术条件 5.1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在交通方便、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5.2 停车场 大、中型木材交易市场应建立停车场或停车库并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5.3 货场出入口 货场出入口应符合SBJ09-1995中5.6.3.1和5.6.3.2的规定。 5.4 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配备与交易方式和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下列要求。 5.4.1 运输、装卸设施 5.4.1.1 木材交易市场应根据所交易木材的特性和交易需要,配备相应的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运输设施的选择应根据木材交易的位置、木材种类、性质及其他要求确定。 5.4.1.2 木材交易市场应根据货场吞吐量,配置相应的龙门吊、汽车吊、叉车等装卸、托运、搬运和加工设备,以满足进、销、调、存和加工配送的需求。 5.4.2 通讯、信息公告设施 5.4.2.1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有足够有效的通讯设施,保证交易市场和外界的信息交流。 5.4.2.2 木材交易市场应设立信息公告设施,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所必须的市场信息服务。 大型木材交易市场应设立电子信息屏幕(LED)和计算机内部管理系统,为买卖双方提供市场行情。 5.4.3 质量检测设施 设有质量检验机构的木材交易市场,应按照所交易木材质量检测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相应规范进行保养、管理和使用。 5.4.4 计量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配备相应的计量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5.4.5 安全监控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应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5.4.6 卫生设施 木材交易市场交易厅应按GB9670-1996中2.1和2.2.1-2.2.5的规定设立卫生设施。 5.5 交易厅 5.5.1 标识 交易厅应在入口醒目的位置设置标识,标出整个交易厅、货场的布局和相应的介绍,以及交易须知。标识应规范、醒目、易懂,一目了然,交易须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5.5.2通道 木材交易市场的水平和垂直通道应能保证顺畅通行、疏散和消防安全。 5.5.2.1水平通道 交易厅的水平和垂直通道应该做到流线通畅,避免死角,应符合以下要求: a)通道中应设立标识,,指示顾客和经销商; b)水平通道**小净宽度应符合GBJ48-1998中3.2.8的规定。 5.5.2.2垂直通道 多层的木材交易市场的垂直通道和相应设施(如楼梯、货用电梯、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等),应该结构合理、分布均匀、美观实用,起到引导的作用。垂直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GBJ48-1998中3.1.6的规定; b) 多层的木材交易市场厅层与层之间应设有斜坡,以便于货物的运输; c) 多层木材交易市场应设客用电梯或自动扶梯,自动扶梯应符合GBJ48-1998中3.1.8的规定。 5.5.3顶棚 顶棚应根据木材交易市场的整体环境风格和经销商及顾客人流导向的要求,确定其色彩、造型、装饰材料和工艺,并综合考虑照明、灯具、通风、消防、音响等设施及结构形式。 5.5.4墙面 墙面设计应与陈列、展示、宣传设施和照明统一考虑,以充分显示商品。 5.5.5地面 地面应符合贸易市场功能的要求,做到平整、防滑、耐磨、防重压、不起尘和便于清洗。 5.6仓贮 5.6.1木材交易市场中仓储设施面积在整个市场中的比例应符合SBG09-1995中5.1.3的规定。库房应该做到阴凉、干燥通风良好。 5.6.2仓贮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SBJ09 -1995中5.2的规定。 5.6.3 木材交易市场道路及货场的技术要求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6.4 库房的建筑设计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6.5 木材市场交易单元中可存储少量的木材,存储面积不得超过交易单元总面积的四分之一;交易单元建筑设计条件应不低于库房建筑设计要计要求,同时不影响交易厅的美观、清洁和整体布局。 5.7 照明 5.7.1 概述 5.7.1.1木材交易市场内照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交易厅内的照度和亮度分布应符合GBJ48-1988中5.3.6的规定; b) 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安全照明和备用照明)应符合GBJ48-1988中5.3.10的规定。 5.7.1.2货场和交通道路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GB50034-1992中3.2.6的规定。 5.8 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5.8.1 木材的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木材交易市场应配有1名专职人员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并建立兼职消防队伍。 5.8.2 交易厅消防技术条件 5.8.2.1交易厅的消防和疏条件应符合GBJ48-1988的规定。 5.8.2.2交易厅应按GBJ16-1987中的有关规定设置消防栓、灭火器、自动报警或喷洒等消防设施。 5.8.3木材交易市场露天、半露天木材堆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1987中4.7.2的规定。 5.8.4货场的消防要求应符合SBJ09的规定。 5.8.5电气 5.8.5.1木材交易市场交易厅电气要求应符合GBJ16的规定。 5.8.5.2材交易市场仓贮存、包装、运输和检验标记技术要求,木材经销商管理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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