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实施 管理范围窄成一大遗憾

互联网 06-12-12  阅读数:

 信产部、发改委、商务部等七部委酝酿两年之久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7年3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所有进入市场的电子信息产品必须以自我声明的方式披露相关的环保信息,对进入《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重点管理目录》的产品实施严格监管,需要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替代或达到限量标准的要求,然后要经过强制认证才可进入市场。

    信产部方面日前表示,在《办法》开始实施时,所有进入市场的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电子信息产品被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即采用贴标识及在产品说明书里声明的方式,告诉消费者产品中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名称和含量、环保使用期限、在废弃时可否回收利用以及包装物材料名称等环保信息。

    目前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是指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六种。其中铅被大量使用在CRT显示器(含量在70%以上)、电器焊接等多个方面。

    虽然信产部强调会扩大纳入管理的现有电子信息产品范畴,不过还是有不少大件产品“逃脱”了监管范畴。信产部称,虽然目前汽车内大量使用电子产品并且销量巨大,不过在汽车内一并销售的电子产品不属于《办法》的监管对象,只对单独出售的可用于汽车行业的电子信息产品进行监管。同时,冰箱、洗衣机和空调等白色家电产品也未列入管理范围。专门为复印机生产配套、直接供货给复印机生产者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也不受规定的约束,但是单独出售的复印机用硒鼓、墨盒需要满足《办法》的要求。在售后服务中,用于维修或升级的零部件,不属于《办法》的调整对象,但如果作为单独的商品出售的则属于其调整范围。

    当前国际上处理废旧家电的原则是“谁生产,谁付费;谁受益,谁付费”。在美国,消费者抛弃一台电脑须交纳32美元;日本消费者丢弃废旧家电时要购买相当于500元人民币的“回收处理券”。对企业更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瑞典法律规定废旧家电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日本《家电资源回收法》明确规定制造商回收利用废旧家电的付费方法等。与国外的法令相比,我国的政策还显得“怀柔”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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