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暖改革理顺关系要借力法律
互联网 06-11-29 阅读数:
天气渐凉,又一个采暖季开始了,住在北方的人都很关心自己家能不能按时供暖、管道会不会漏水、室内温度有没有保障……除此之外,谁该为这份温暖付费、付多少、怎么付,又是一个人们在茶余饭后常常讨论的话题。
调查:
供暖费:到底怎么买单
针对统一供暖中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建设部在今年6月份出台的《关于推进供热计量的实施意见》中做出了相关规定:要求在今年采暖季前各地选择一定数量的政府机构办公楼等建筑进行供热计量改造,到2008年采暖季前原则上全部完成对政府办公楼等建筑的改造;而新建建筑的热计量设施必须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要求,否则不得验收和交付使用。
给建筑物安装的热计量装置,由流量计、测温电阻、积分仪组成,积分仪能够显示供水、回水温度以及瞬时流量和热量,用户可以根据室内温度的高低进行相应的调节。这不仅可以节约能源,还便于改变以建筑面积为主要依据的统一缴费标准。像用电、用水一样,谁用谁交钱,用多少交多少,不交的人可以单独停掉,不至于影响其他人的正常供暖。据了解,河北、吉林等省市已经在逐步推进该项改革,而北京也已经把30片区域作为供暖热计量收费的试点,但试点暂时只包括公用建筑,民用住宅还不在该范围内。
此次改革的另一举措:给居民的热费补贴将由“暗补”变“明补”,过去由单位替职工交供暖费的“暗补”,将以专项补贴的形式按月发放,由使用者直接向供热企业交费。
大家谈:
供暖体制改革理顺关系要靠法律
供热纠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供热方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时为用户供暖;另一方面,在供热成本逐年上涨的情况下,部分用户长期拖欠、拒交供暖费,导致供热方入不敷出、疲于多方追索。
供暖问题从表面上看,只是一个简单的供给热力与使用热力的合同关系,但从社会综合治理的角度上看,供暖却是个复杂的历史问题、经济问题、法律问题。
10月25日,哈尔滨市辽河小学的学生穿着棉外套上课,当天哈尔滨市**低气温降到零下10摄氏度。由于该学校财政补贴不足,拖欠物业公司取暖费,物业公司一直未能给学校开栓供热。物业公司称,通往学校的供热管线需要维修,但因为学校不交纳取暖费,错过了施工期。
法律如何调解供暖纠纷
2003年年底,建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城镇用热商品化、供热社会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并提出“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的四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将供暖彻底推向市场,将供暖行为完全交给合同来调整,已经列入了我国供暖体制改革的时间表。
按照这个思路,当前供暖纠纷的法律解决手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私法”,供暖纠纷当事人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对原来按行政命令订立的协议可以重新协商,或者解除、变更,原来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不够明确的,可以参照《合同法》对供用热力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重新订立准确、公平、利于操作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