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太修楼梯磕伤四龄童

互联网 06-10-26  阅读数:

 4岁男童文文(化名)被楼道中擅自改建的台阶绊倒,头部磕伤。他的家人将邻居73岁的闫老太太告到法院。昨天,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闫老太太赔偿文文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000余元。     去年6月22日晚上7点多,家住1**的文文与小朋友来到1门一层楼道玩耍,被住户闫老太太在自家门口擅自改建的楼道台阶绊倒,头部磕破,缝了7针。文文的家人起诉要求闫老太太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共计5000余元以及孩子后期的整容费。闫老太太不同意赔偿,她表示改建楼梯是为了居民上下楼方便,文文磕伤与家长监护不力有关,她自己并无过错。     丰台区法院认为,闫老太太未经相关部门许可自行加盖楼道台阶,应对文文受到的身体伤害及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因文文年仅三岁,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自行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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