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和永乐从合作到“解约”事件回顾

互联网 06-10-24  阅读数:

 1、2006年3月下旬,永乐派代表首赴大中,探讨双方合作可能并提供基本合作思路。

    2、2006年4月19日,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张大中先生三方共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上海永乐与大中电器在京津地区以大中为主导,在联合采购、商品配送、店铺开发、财务管理、人员交流等方面进行业务合作的基本原则;二是上海永乐将以合并、收购、换股或其他资本合作的方式合并大中电器。

    3、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大中电器接管上海永乐在北京、天津地区的十余家门店。

    4、2006年5月13日,大中电器收到上海永乐支付的定金人民币1.5亿元。

    5、2006年5月中旬,大中电器在获知上海永乐与国美电器就收购展开谈判后,于6月上旬提出与上海永乐解除《战略合作协议》;7月初,双方财务顾问就解除《战略合作协议》事宜洽商并形成了共同认可的补充协议文本,但陈晓未对补充协议签字认可。

    6、2006年7月25日,香港上市公司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与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联合公告,国美对中国永乐进行要约收购。同日,大中电器发表声明,称“鉴于永乐中国单方面与第三方合作,大中电器与永乐中国的战略合作协议有待重新协商”。

    7、2006年8月4日,大中致函上海永乐,提出由于中国永乐与大中电器的竞争对手国美进行股权合并,将导致《战略合作协议》无法执行,正式提出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并要求上海永乐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8、2006年8月17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已收到大中公司8月7日有关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建议函。

    9、2006年8月29日,中国永乐和国美电器在香港联交所发出联合公报,国美电器向中国永乐发出有关要约收购的通函。

    10、2006年8月31日,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向上海永乐发出律师函,要求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若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放弃追究上海永乐的违约责任,退还1.5亿元定金;若近期不能协商解除《战略合作协议》,大中将提起仲裁。2006年9月6日,中国永乐在香港发布公告,称其于9月4日收到大中电器法律顾问发出的有关建议终止《战略合作协议》的函件。

    11、2006年10月17日,大中电器向永乐发出解除《战略合作协议》的通知函,宣布解除协议。

    12、2006年10月18日,国美电器和中国永乐在香港联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称接受国美电器收购要约的永乐股东已达总股本的95.3%,国美收购永乐及永乐退市基本成定局。

    13、2006年10月18日,大中电器向中国贸促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永乐承担违约责任,没收此前永乐支付给大中的1.5亿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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