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没修楼梯 判开发商赔2万

互联网 06-10-18  阅读数:

一市民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商业用房,交房时,两层楼的营业房却没修建楼梯。市民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违约金以及损失的租金共计近5万元。昨日记者获悉,日前,金牛法院一审判决开发商赔2万余元。    

  陈华(化名)起诉称,2005年4月30日,他与成都一家公司签定合同,购买该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处营业房。按合同约定,公司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给陈华。一年过去了,开发商通知陈华交房。陈华惊讶地发现,开发商修建的两层营业房,竟然没有修建楼梯。

  金牛法院认定,根据一般建筑规范,楼房应当修建楼梯。原被告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楼梯由买方自行修建时,应按照交易习惯,认定为楼梯由卖方负责修建。被告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房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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