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电梯对外营运部分业主有意见

互联网 06-09-03  阅读数:

本报讯原本是住宅楼的电梯,却对外营运,成了其他市民的交通出行工具,这引起了部分业主的不满。日前,家住渝中区中山二路16号1单元住宅楼的王先生向本报投诉。据王介绍,该楼共27层,总计162户人,有上下两个出口。入住后,物管一直将楼内两部电梯,以0.5元/人次对外营运,住宅电梯成了连接枣子岚垭和观音岩之间的“公交”电梯。王称,按《物管协议》规定,电梯属全体业主所有,而每天大量路人随意进出,安全难免受影响,他多次与物管交涉,始终未解决。8月30日中午,记者在该楼11层(上半城平街层)电梯口看到,乘电梯的人很多,负责售票的蒋先生说,估计每天有四五百人次,收入全部交到物管处。小区物管、渝开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二路小区物管处周波主任说,附近观音岩和枣子岚垭之间,该楼两部电梯上下**为方便,住枣子岚垭的居民们出行也实在需要。乘客张先生说,从枣子岚垭到观音岩,该楼电梯是**快捷的通道,若爬楼梯就费时费力。记者找到了附近连接这两处的公共楼道,有十层楼高。记者向上爬行,走到一半时,已是汗流浃背。**终显示,乘电梯会节约近10分钟。周波称,之前因该楼业主反对,曾禁止其他人员使用电梯,但引起了附近居民的不满,“许多居民尤其是老人要乘电梯,不可能硬把人往外赶。”后来,相关部门与业委会协调后才决定开放电梯。而营运收入用于电梯的日常维护,且物管加大了保安力量的投入,以确保业主安全。对此,渝中区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表示,按规定小区居民楼内部电梯不能对外营运,但因不明白该楼具体情况,办公室代姓工作人员做了记录后称,将尽快与该小区物管方联系,调查后再作处理,小区业主也可直接向他们反映意见。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冠中律师事务所孙济华律师认为,若当地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对外开放电梯,物管也征得了业委会同意,电梯可以开放,但营运收益及其使用情况须向业委会明示,同时,物管应保障业主的基本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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