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12层以下新房须配太阳能

互联网 06-08-18  阅读数:

        2006年10月1日将正式开始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10月1日后,对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12层以下的新建住宅,建筑单位要为全体住户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否则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时可能被否。

  《条例》规定,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12层以下住宅建筑,建筑单位应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如果建筑单位认为新建的12层以下住宅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得在报建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认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集热条件的,应当予以公示。没有经认定,不配备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不得通过建筑阶段的专项验收。《条例》还规定,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且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安装空调热回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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