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褪色损失近百万 本市一公司**终获赔69万元
互联网 06-07-29 阅读数:
2004年12月,青岛该公司与海安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玻”)签订了总价款为 956457.18元的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海玻”的3mm银镜玻璃。合同签订后,“海玻”向原告供应了浙江某玻璃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浙玻”)生产的银镜玻璃。原告加工后出口到瑞典,但瑞典的客户反映该银镜玻璃因褪色严重无法使用而退货,从而导致原告损失惨重。经权威部门质量检验,“浙玻”供应的玻璃质量确实不合格。青岛该公司遂将两供货方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