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灯饰产品用上“多喜爱”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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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市民陆先生在自己商行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多喜爱”商标,结果被多喜爱(湖南)家饰用品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多喜爱”系**、具有跨类保护效力为由支持了多喜爱公司的诉讼请求。
              了解到,两年来,长沙中院已经认定**8个,依法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灯饰产品用上“多喜爱”
              陆先生自2005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灯饰、招牌及产品宣传册上使用与“多喜爱”相同的商标,2006年8月,多喜爱公司发现此事后,向陆先生提出交涉,要求其停止使用,但陆先生仍继续使用。
              多喜爱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起诉书称,多喜爱公司自1999年4月注册登记成立时起即使用“多喜爱”字号和“多喜爱”商标,研发、销售床上用品,已持续使用7年。陆先生未经许可擅自在其产品上使用带有“多喜爱”字样的商标标识,给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陆先生则表示,虽然自己在灯饰、产品宣传册、门面招牌上使用了与“多喜爱”商标相同的标识,但他经营的商品是灯具,与“多喜爱”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相同、不类似,因此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犯。
              **具跨类保护效力
              法院经审理查明:多喜爱公司主营床上用品及家饰品,自成立时起就在公司产品上使用“多喜爱”商标,2000年8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438006号“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
              “多喜爱+图形+英文”组合商标是否符合**的条件?法院认为,该商标在中国境内广为知晓且享有较高声誉,符合**的司法认定条件,系**,因此具有跨类保护的效力。陆先生在其销售的灯饰及门店招牌、产品宣传资料上使用的“多喜爱”商标,构成对**的复制、模仿,损害了多喜爱公司的合法权益。
              法院以陆先生构成商标侵权为由,判决其停止实施侵犯多喜爱公司“多喜爱”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两年来认定**8个
              据有关人士介绍,**是指在市场上具有较高**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标。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依法认定的**将受到特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
              我国的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通常由商标主管部门认定,但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认定,二者效果相同。
              根据商标法和有关司法解释,法院只有在审理涉及注册的**跨类保护、请求停止侵害未注册**以及有关域名与**冲突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等案件中,才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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