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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浆及其拌合物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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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砂浆应符合设计规定的种类和强度等级。            
(2)砂浆的稠度宜符合附表12-1规定。    
(3)砂浆应具有良好的保水性能(分层 度不应大于30mm)。     
(4)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 毕起,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 不得少于3min;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5)砂浆配合比应采用重量比。材料计量允许误差: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 氯盐等控制在±2%以内;砂、水及石灰膏、电石膏、粉土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控 制在±5%以内。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6)水泥粘土砂浆中不得渗入有机塑化剂。 
(7)用水泥砂浆或掺入有机塑化剂的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考虑砌体抗压强度和 抗剪强度分别较水泥混合砂浆的砌体降低10%和20%。 
(8)砂的含泥量,对于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对于 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9)生石灰熟化成石灰膏时,熟化时间不得少于7d,对于磨细生石灰粉,熟化时间不得少于 2d。严禁使用脱水硬化的石灰膏。 
(10)拌制砂浆的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他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混凝土拌合用水》 标准的规定。 
(11)冬期施工时,不得使用无水泥配制的砂浆。拌制砂浆宜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砂中不得 含有冰块和直径大于10mm的冻结块,拌合砂浆用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 超过40℃。     
(12)氯盐砂浆中掺微沫剂时,盐类溶液和微沫剂溶液必须在拌和中先后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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