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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脚手架的构造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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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式脚手架及配件除有特殊要求外,其材质应符合GB700《碳素结构钢》中Q235B钢的规定。轧制钢板和热轧钢板必须分别满足GB708和GB709的规定。可调底座和可调托座的螺杆应采用35号圆钢,经车铣加工而成。调节扳手采用铸铁材料时,应符合GB567《可锻铸铁》中KT=33-8要求。

门式脚手架及配件所用架子管、钢板,在保证可焊性的条件下,允许采用与Q235钢机械性能相符或高于Q235钢的材质。当使用抗拉强度、屈服点低于Q235时,在不影响连结和构造的条件下,允许用增加厚度的方法弥补强度的不足。但计算脚手架自重时,应考虑其自重增加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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