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象地板侵权案获赔220万元
长江日报 14-08-25 阅读数:
圣象集团在全国维权首站选择武汉,状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等5个企业及个人侵权,索赔1000万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披露,该案一审判决仅1家企业及个人侵权,共赔偿圣象集团220万元。
“圣象维纳斯”酷似圣象引发诉讼
圣象地板是中国地板行业**品牌。近年来,武汉、西安、昆明等地市场上出现一种“圣象维纳斯”品牌地板,其商标、名称、标识与圣象地板极为相似。
2013年8月1日,圣象集团委托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向武汉市某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公证处两名公证员与律师一起来到陈某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舵落口大市场金穗地板城的店面,购买“圣象维纳斯地板”7平方米,取得印有被告道博公司企业名称的“圣象家园”地板订货单、圣象维纳斯地板宣传册等资料。
申请公证和搜集证据后,圣象集团把维权的**站选择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16日,圣象集团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森泰木业有限公司、湖北道博木业有限公司、湖北艾文迪木业有限公司、武汉舵落口物流有限公司、陈某侵害圣象集团商标**权。
指控五被告不正当竞争索赔千万元
圣象集团当庭指控,被告森泰公司、被告艾文迪公司、被告道博公司、被告陈某、被告舵落口物流公司帮助侵权行为,均侵害其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五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万元;并在相关报刊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森泰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调查与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号码不一致。该公司实际住所地与销售产品及网页上标注的地址不一致。公司辩称,圣象集团指控的被控侵权地板非其公司生产。
道博公司辩称,公司2013年以前未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印有其公司名称的订货单不是该公司提供的,被控侵权行为与其公司无关。
艾文迪公司承认公司与他人签订过委托加工合同,但因其未支付定金,就没有履行合同;被控侵权产品非其公司生产。
舵落口物流公司称,自己不是被控侵权商户的市场管理方,没有过错。
陈某称,其从事地板行业时间不长,被控侵权商品是别人推销过来的,听说该地板侵权后,就没有继续销售。
法院认定1家企业及个人侵权
经过法庭调查和双方质证,法院认为,不排除另有人冒用被告森泰公司名义开办网站、印制宣传资料的可能。因此,对其系被控商品的生产商不予认定。
从被告艾文迪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有案外人委托其加工“圣象维纳斯”地板合同来看,恰恰说明其为生产商的可能。根据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院认为艾文迪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商品的观点成立。
陈某销售侵权产品的事实存在,且陈某在名片、牌匾上使用与圣象地板完全一样或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陈某侵犯了原告商标**权。
道博公司、舵落口物流公司的侵权行为也均未认定。
法院判决赔偿22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综合考量被告艾文迪公司生产、经营规模较大,被控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产品销售区域覆盖数省,酌定被告艾文迪公司的损害赔偿数额为200万元。
被告陈某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告圣象集团注册商标的存在仍销售侵权商品,综合陈某经营时间、所处市场辐射范围、侵权恶意等因素,酌定其赔偿圣象集团经济损失20万元。
至于原告圣象集团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请,因未有证据显示被告行为给其造成了商誉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此案尚在上诉期,各方均无明确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