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巴洛克木业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
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12-09-26 阅读数:
2012年9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广东中山市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洛克木业)诉美国政府案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中山市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浙江良友木业有限公司
本案争议点:
本案是原告中山市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要求对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调查终裁进行复审的一项合并诉讼。在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反补贴案中,被诉方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提出了一项驳回申诉方诉求的动议。被诉方在该项驳回动议中称,该案申诉方美国硬木平价联盟(CAHP)的投诉未遵守《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516A(a)(2)(美国法典19 U.S.C. § 1516a(a)(2))关于管辖权的时间要求,因为美国硬木平价联盟在商务部在联邦公报上公布反倾销税令之前就提出了诉讼请求。在中山市巴洛克木业有限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认为美国硬木平价联盟诉求提交的时间未遵守19 U.S.C. § 1516a(a)(2)的规定,但暂不就“未遵守时间要求提起的诉讼应基于管辖权的理由予以驳回”一项作出判决。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要求当事方提供进一步的情况说明,以决定§ 1516a(a)(2)中规定的时间要求是否涉及管辖权问题,如果不涉及,则诉讼是否应以公平原则为条件。在对当事方提供的进一步情况说明进行考虑之后,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后判决的推理为:美国**高法院**近的一个判例对§ 1516a(a)(2)中时间要求中涉及的管辖权的性质问题提出了质疑,但由于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此前已经有将这种时间要求作为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的先例,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也不得不遵循这种先例,除非该先例被推翻。因此,美国硬木平价联盟的诉讼将给予缺乏管辖权而被驳回。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同意被诉方基于缺乏管辖权提出的驳回申诉方投诉的动议,并指示当事双方就是否应当将上述争议事项提起中间上诉进行协商,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向国际贸易法院通报其协商结果。如果当事双方不同意提起中间上诉,国际贸易法院将作出**终的判决,即驳回该项诉讼,除非美国硬木平价联盟提交了一项与上述意见相符的经修订的投诉。
案件背景:
2010年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复合木地板启动反补贴调查。2011年10月18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补贴终裁,**终反补贴税率为0.33%(微量)~26.73%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