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销售“黑”水管 罚款12万

眉山日报 10-04-21  阅读数:

  日前,洪雅县工商部门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和听证等程序,成功办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案件,有力地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9年12月24日17时30分许,洪雅县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响起了急促的电话铃声:“我们是成都市某金属制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洪雅县一场镇饮水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巡回安装指导时,发现该工程施工方所使用的‘三环’牌PE塑料管材,涉嫌有假冒我公司‘三环’牌PE塑料管材之嫌……”接报后,工作人员立即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迅速成立了由消保股和行政执法大队组成的专案小组,对该举报情况进行立案调查。

  当月25日,专案组对该场镇饮水工程施工现场及施工队负责人熊某进行现场调查取证。经查证,施工现场使用的“三环” 牌PE塑料管材,与该公司所提供的注册商标和产品合格证完全不一致。据熊某陈述,该管材是与洪雅县城一名姓周的老板联系的,分别于12月20日和12月23日从成都直接送往该场镇饮水工程施工现场,**批购进价为45000元,第二批购进价85000元,两批管材总销售金额为169523元,其中购进假冒“三环”牌 PE塑料管材的金额为125000元。

  专案组在对当事人周某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商品一案调查的同时,将假冒“三环”牌 PE塑料管材全部运回洪雅县工商局施行异地扣押,并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抽样,送该公司鉴定,鉴定结论是:该批产品全部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

  经过调查取证,专案组认为,当事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周某的行为已造成危害结果,客观上也给该公司造成损失。

  鉴于当事人不知道自己销售的“三环”牌PE塑胶管材为假冒产品,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在工商机关进行调查时,积极配合,立即停止安装并及时回收假冒管材,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工商机关决定对当事人酌情减轻处罚,除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现存商品上的违法标识,消除影响外,并予以罚款12.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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